附录3

绵阳仲裁委员会网上庭审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的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上庭审程序,维护网上庭审秩序,更加公正高效、经济便捷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互联网特点以及本会的仲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网上庭审的定义〕  本规范下的网上庭审是指仲裁活动的一方、多方或者各方利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使用其他通信技术(或者组合形式)参与仲裁庭审活动。

第三条  〔网上庭审的原则〕  参与网上庭审的一方、多方或者各方应当遵循公正合法、权利平等、程序保障、高效便捷、安全可靠、诚信合作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规范的适用〕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当事人、仲裁参与人的书面申请,确定以全部网上或者部分网上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范。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网上庭审的,相应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

网上庭审包括但不限于开庭、证据交换、选定鉴定机构、核对证据原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采取网上开庭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一)关键事实的查明高度依赖于特定证据的真实性;

(二)争议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有较高保密要求的;

(三)存在虚假仲裁可能的;

(四)其他仲裁庭认为不宜采取网上开庭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进行网上庭审的,应在开庭3日前书面提出。

第五条  〔网上庭审的庭前准备〕

仲裁庭在确定进行网上庭审之后,应当及时预定仲裁厅,并将开庭通知书等送达当事人。

经仲裁庭同意或者决定,证人、专家、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庭审参与人可网上参加。

仲裁秘书可以组织当事人及其他参加网上庭审的人员在开庭前进行必要的测试,确保各方参与网上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顺畅。参加网上庭审的人员应当对前述测试工作予以配合;如不予配合,视为其具备按照本规范进行庭审所必需的设备条件及技术能力,并放弃因上述原因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六条  〔网上庭审的进行〕

网上庭审正式开始前,仲裁庭应当确认各方出庭人员身份及其所在庭审环境,并就网上庭审的秩序及注意事项进行提示。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网上庭审的,应当仪表整洁、规范,文明着装,并选择保密性强、环境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的场所参加网上庭审,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驾驶交通工具时参加网上庭审;

(二)在醉酒等精神状态异常情况下参加网上庭审;

(三)在网吧、商场、广场、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可能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的场所,或者有损庭审保密性、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四)其他不宜参加网上庭审的情形。

网上庭审室需要设置主持人的,由仲裁秘书担任。主持人负责观察参与人员画面,根据庭审需要操作禁言、静音、人员进出庭审室、共享屏幕等功能,并提示各方关注系统提示信息。

如一方出现掉线情形,仲裁庭应当暂停庭审,并等待掉线方重新连线;掉线方亦应及时与秘书处联系,协调重新连线事宜。如经合理等待,当事人对于掉线等情形没有合理说明,也未能重新连线的,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重新开庭审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且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网上庭审过程中,仲裁庭应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

因出现网络中断、设备故障、病毒入侵等客观技术风险导致网上庭审无法进行的,仲裁庭可以决定终止本次庭审,并就再次安排庭审作出决定。本会或者仲裁庭对由此产生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网上庭审的秩序及注意事项〕

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遵守庭审纪律,尊重庭审礼仪,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录音录像;

(二)随意关闭摄像头或者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三)使用虚拟背景;

(四)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传播庭审活动以及其他违背保密要求的行为;

(五)拨打或者接听电话;

(六)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应根据仲裁庭的安排按顺序进行发言,在不发言时应将话筒静音,并保持其他通讯设备静音或者关闭,遵守庭审纪律,尊重庭审礼仪。

如需发言请举手示意或者使用庭审系统的提示功能,避免与其他人同时发言。

一方当事人对其他方当事人的发言存在异议时,应自行记录,待其发言完毕后征得仲裁庭同意再提出异议。任何庭审参与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或者打断他人发言,存在该等情形经仲裁庭劝告无效的,仲裁庭有权指示仲裁秘书将其禁言,并决定禁言时长。

任何一方故意扰乱庭审秩序,经仲裁庭劝告无效的,仲裁庭可以责令其退庭,并有权按照撤回申请或者缺席继续审理、作出裁决。

第八条  〔网上庭审的记录〕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形成记录,但调解情况除外。庭审记录可以是文字记录,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仲裁庭可以决定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直接保留视频文件作为案卷材料。

第九条  〔网上庭审下证据的核对〕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务实高效的原则推进仲裁程序。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原始载体核对,当庭未能提交的,可以要求仲裁庭组织庭后核对。

第十条  〔本规范的修订、解释和施行〕

本规范由绵阳仲裁委员会修订和解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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