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
当事人依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向本会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处理临时措施申请的,按照如下标准收费:
1.机构费用为10000元(指人民币,下同),该费用一经交纳,不予退还。如发生紧急仲裁员更换事宜,每次加收机构费用2000元。
2.紧急仲裁员报酬最低为20000元,在当事人申请多项临时措施、申请变更临时措施、申请修改临时措施决定等情况下,本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收紧急仲裁员报酬。
3.当事人可以约定紧急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费率计算,小时费率由当事人和紧急仲裁员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紧急仲裁员报酬的情况下,本会可以要求当事人预交适当金额的紧急仲裁员报酬。
4.除上述费用外,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