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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绵阳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时间有多长?
来源:绵阳仲裁委员会 点击数:1915 【打印】 【返回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自变更请求或反请求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经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前款所指4个月,不包括案件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审计、检验、评估、鉴定、双方当事人书面要求仲裁庭给予庭外自行和解的期间、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延期仲裁和仲裁程序中止的期间。

适用简易程序的国内案件,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由独任仲裁员报经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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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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