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阴阳合同下,仲裁条款到底算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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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下,仲裁条款到底算不算数?

温馨提醒:别让“真假合同”拖垮你的维权路

在日常办案中,我们常遇到当事人拿着两份内容矛盾的“阴阳合同”来立案:一份是用于备案、避税的“阳合同”(假合同),一份是实际履行的“阴合同”(真合同)。当两份合同对仲裁的约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打架”时,仲裁庭究竟该听谁的?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相关规定与仲裁案例,拆解“阴阳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逻辑。

一、“阴阳合同”的法律底色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两份以上内容相异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它们的法律命运截然不同:阳合同作为表面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监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为目的;阴合同作为隐藏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反映双方真实交易意图,实际履行依据。阴阳合同的效力需要分三种情况进行认定:

阳合同原则无效:基于虚假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应认定无效。

阴合同原则有效:体现真实意思,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应认定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均无效情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阳合同与阴合同一并无效。

二、仲裁条款的“独立生命”

很多当事人认为“阳合同既然无效,里面的仲裁条款自然就作废了”,这是一个危险的误解。仲裁条款拥有独立性,这是解决阴阳合同争议的“金钥匙”。《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阳合同整体因虚假意思表示被认定无效,写在该合同里的仲裁条款依然可以“独立存活”,前提是双方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这件事本身意思真实。

三、实践案例见真招

结合各地仲裁委与司法审查实践,阴阳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可归纳为三种典型情形,裁判规则清晰可预判:

情形一:阳合同无效,但其仲裁条款意思表示真实→仲裁条款有效。

案情要点:双方为备案签订阳合同,约定“因本合同产生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阴合同未约定仲裁或约定诉讼,实际履行按阴合同执行,阳合同因虚假意思被认定无效。裁判结论:阳合同整体无效,但仲裁条款是双方关于争议解决的真实合意,不因阳合同无效而失效,仲裁委具有管辖权。核心理由:争议解决条款独立于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双方同意“提交仲裁”的意思真实、明确、唯一,不存在通谋虚伪。

情形二:阳合同与阴合同均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规则不同→以真实履行的阴合同为准。

案情要点:阳合同约定“提交A仲裁委”,阴合同约定“提交B仲裁委”;付款、交货、验收均按阴合同履行。裁判结论:以阴合同仲裁条款为准,确定管辖仲裁机构。核心理由:阴阳冲突时,以体现真实意思、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同样适用真实意思优先。

情形三:阴合同未约定仲裁,阳合同仲裁条款系通谋虚伪→仲裁条款无效。

案情要点:阳合同为纯粹避税/备案使用,仲裁条款仅为格式套用,双方从未就仲裁达成真实合意;阴合同明确约定诉讼或无争议解决条款。裁判结论:阳合同仲裁条款因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仲裁委无管辖权,争议按诉讼处理。核心理由:仲裁条款独立的前提是“意思表示真实”;若仲裁条款本身也是虚假意思表示,则不具备独立效力。

情形四:阴阳合同均无仲裁条款,或均约定诉讼→不得单方主张仲裁。

裁判结论:无有效仲裁协议时,仲裁委不予受理;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强行启动仲裁。

结语

阴阳合同的核心是真假意思区分,仲裁条款的关键是独立效力+真实合意。阳合同可无效,但真实的仲裁条款依然有效;阴合同是履行依据,仲裁条款也以阴合同为准。提前厘清规则、规范条款设计,才能不让“真假合同”拖垮你的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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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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