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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2016年7月15日业务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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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案例:2016绵仲裁第XX号案(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主要内容:

1、案例概述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绵阳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案情梗概:A公司作为发包方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A工程二标段工程发包给B公司承建,B公司该工程二标段的总平工程交由陈XX承建并与陈XX签订《劳务合同》。陈XX完成的总平工程价款约53万元,B公司向其支付了25万元,A公司代为支付了15万元。申请人陈XX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3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申请人陈XX所提供的证明结算工程量的证据“总平工程量”清单为复印件,并且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仲裁庭的解决对策:由于本案被申请人B公司作为《劳务合同》的发包人对申请人陈XX完成了案涉劳务工程的事实予以认可,仅认为陈XX提供的工程量相关证据是复印件,不能证明案涉劳务工程完成的工程量。鉴于本案申请人完成案涉劳务工程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仅工程量相关的证据不够充分,本着解决纠纷和公正裁决的目的,且申请人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已的仲裁请求,因此仲裁庭责令申请人补充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

2、问题延伸

(1)本案涉及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问题。

本案首次开庭时申请人提交的工程量证据为复印件,且仅有唐XX签字没有B公司公司盖章,该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由于本案被申请人B公司作为《劳务合同》的发包人对申请人陈XX完成了案涉劳务工程的事实予以认可,仅认为陈XX提供的工程量相关证据是复印件,不能证明案涉劳务工程完成的工程量。鉴于本案申请人完成案涉劳务工程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仅工程量相关的证据不够充分,本着解决纠纷和公正裁决的目的,且申请人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已的仲裁请求,因此仲裁庭责令申请人补充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在第二次开庭前申请证人唐XX作证,并提交一组从A公司下面的项目管理公司获取一张A公司代B公司发放民工工资的工资表。从申请人补充的证据推定出工程量清单上签字人唐xx的身份应是案涉劳务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被申请人又未举出相反证据证明本案的工程量,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仲裁庭最后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裁决作出后,B公司主动找到申请人陈XX向其履行了付款义务。

(2)仲裁庭责令当事人补充证据VS仲裁庭主动调取证据,两种情况应当如何适用?

在不同的案件中,出现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时,仲裁庭如何处理举证问题以查明案件事实,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决定审理措施,如果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备举证能力而消极举证的话,仲裁庭应责令当事人补充举证。如果当事人没有举证能力但相关证据又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或者当事人虽然客观上具备举证能力但仲裁庭调查取证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时,仲裁庭可以选择主动调取相关证据。总的来说,是要根据个案情况考虑,围绕实现个案的公平合理解决而采取相应的审理策略。

(3)仲裁庭调查取证的范围。

仲裁庭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不应限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关联法条:

A.民诉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B.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C.仲裁法43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根据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以及本会仲裁规则第43条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调取的证据即可调取,仲裁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仲裁庭调查取证的范围应参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通常认为仲裁庭可以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1996年《英国仲裁法》规定是否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由仲裁庭确定。《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2.1.6条规定是否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或其他规则)由仲裁庭确定。因此,法院所适用的严格的证据规则,并非一定在仲裁程序中适用。 仲裁庭调取证据的范围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围绕高效、合理解决纠纷的宗旨来确定(兼顾当事人的仲裁能力、个案公平、效率、成本来决定调查取证范围,最终实现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4)仲裁庭调查取证的程序问题。

关于取证程序,取证时需两个工作人员一同前去:

A.可以取到,经办人书面说明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B.取不到,无法调取到相关证据时,取证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将取证情况予以说明,并签字确认,如能得到被调单位的复函更好。

C.关于电子证据的取证,需注意是否有相关单位的电子签名,如没有电子签名,需做情况说明,注明证据来源,并协调相关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5)电子证据的出示和质证方式。

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并不是电子证据,该介质上储存的信息才是电子证据。案件审理中,电子证据应当使用相应设备予以播放展示。

关于质证:仲裁庭在调取电子证据后,应当转交双方当事人,庭审时,应首先通过相关设备将电子数据进行播放展示,然后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不能仅仅展示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也不能以当事人拒绝质证或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为由就不展示电子数据。

3.提问讨论:

申请人将该劳务纠纷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管辖,是以《劳务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依据?为什么?

申请人以A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本会的管辖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为申请人是基于B公司对A公司享有债权而行使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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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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