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权利也有“保质期”,一文读懂仲裁时效
来源:绵阳仲裁委员会 点击数:108 【打印】 【返回

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若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有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这个期限就是“仲裁时效”。本文为大家梳理仲裁时效的规则,提醒大家及时行使手中的权利,避免因“权利过期”错失维权机会。

一、什么是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第九十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新修订的法律条文与原2017年修正版本的第七十四条一致。仲裁时效,是指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于一定期间不行使请求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对其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

仲裁时效制度是对“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一法谚的实践。权利的行使有“保质期”,仲裁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其在自己权利上“沉睡不醒”,既维护商事交易秩序稳定,也保障双方的权益及时实现。

二、仲裁时效的“保质期”有多长?

仲裁时效的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的期间根据不同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普通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了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为三年,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二)特殊仲裁时效期间

除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为三年外,法律对特定类型的合同纠纷的仲裁时效有不同的规定。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该规定是考虑到跨境交易的复杂性以及取证难度。

(三)最长仲裁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规定了最长仲裁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仲裁庭不予保护。

三、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直接影响权利保护期限,结合具体案例带大家掌握核心规则。

(一)一般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仲裁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并且知道义务人是谁开始计算,如案例一。

案例一:甲(出借人)与乙(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应于2025年10月31日还款。在合同中还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此案例中,若乙到期未还款,甲的仲裁时效从2025年10月31日起算,时效期间为三年(从2025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

(二)特殊规则:分期履行债务

在分期履行债务(如分期还款、分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只要最后一期未到期,权利人就无需提前仲裁,因为仲裁时效还未开始起算,如案例二。

案例二:A公司(买方)与B公司(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货款的30%,于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的40%,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双方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此案例中,若A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则B公司的仲裁时效从2025年12月31日起算,时效期间为三年(从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四、仲裁时效的“重启”与“暂停”:中断与中止

仲裁时效并非一成不变的期间,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被“中断”或“中止”,以面对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复杂情况。

(一)仲裁时效中断:时效“重启”

仲裁时效中断指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常见中断事由:

1.权利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义务人发送催收记录(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明确催款)、律师函(需保留快递单、签收记录等证据)等。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履行债务或以实际行为履行了部分债务,例如承诺还款、出具还款计划书、支付部分款项等(需保留支付凭证或支付记录)。

3.权利人申请仲裁。权利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依据与义务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例如向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时效中止:时效暂停

仲裁时效中止指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该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六个月。常见中止事由: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等情形。例如,仲裁时效届满之日为2024年10月31日,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10月31日。2024年8月1日突发山洪灾害导致权利人客观上无法申请仲裁,时效从2024年8月1日暂停,等恢复秩序重建家园后(假设2024年9月1日),中止原因消除,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六个月,仲裁时效于2025年3月1日届满。

五、实务建议

仲裁时效制度的本质在于,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不能通过仲裁程序强制追索。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仲裁时效的届满而消灭。超过仲裁时效的,权利人仍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予以受理,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仲裁庭应当驳回权利人的仲裁请求。对于达成仲裁条款的商事主体,在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注意其权利的行使也有“保质期”,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及时保留证据

无论是证明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主张仲裁时效的中断等,权利人所有关于仲裁时效的主张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要留痕,避免口说无凭。

权利人务必保留好主张过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证据,如邮政快递底单、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付款凭证、还款协议等。

(二)争取书面确认

在仲裁时效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下,权利人尽量与义务人就债务金额、还款计划等出具书面承诺或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可以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承认或者达成了新的履行义务安排。新的仲裁时效将从对方重新承诺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三年。

(三)果断启动程序

当与义务人协商无果时,权利人不应无期限拖延,应在仲裁时效内果断提起仲裁。即使权利人暂时举证不能,申请仲裁能中断时效,为后续补充证据、与义务人和解争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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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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