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约定了仲裁但去法院应诉,还可以仲裁吗? ——一文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来源:绵阳仲裁委员会 点击数:483 【打印】 【返回

在日常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疑问:“我和对方明明签了仲裁协议,约定有纠纷就来仲裁,为什么案子还是被法院受理了?我该去应诉吗?”

在商事交易中,双方可能会提前签订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机构解决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但实践中,常出现一方无视仲裁协议直接起诉,另一方不应诉或者消极应诉,即仅实体抗辩不提出程序抗辩的情况,殊不知此时仲裁协议已“失效”。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说清楚这个关键问题。

一、法律条文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新修订的法律条文没有改变原2017年修正版本的第二十六条的内容。

二、一个场景看懂它

我们来模拟一个常见的场景:

1.背景: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货,B公司支付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2.纠纷发生:后来双方因货款支付发生争议,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申请仲裁,而是依据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3.关键时刻: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向B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

此时,B公司面临以下选择:

选择一(守住仲裁):B公司在收到法院材料后、首次开庭前,向法院书面提交了双方有效的《仲裁协议》,并明确提出异议:“法官,我们约定了仲裁,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

结果:法院审查后,如果仲裁协议有效,就会驳回A公司的起诉,双方须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选择二(主动放弃仲裁):B公司收到了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心想:“既然法院都受理了,那就在这儿打吧。”于是,他没有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而是直接提交了实体答辩状,参与了开庭审理。

选择三(默示放弃仲裁):B公司收到了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心想:“明明约定了仲裁,法院也管不到我。”于是,他没有把起诉的事情放在心上,也没有提出任何抗辩和参与庭审,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

结果:B公司无论是主动还是默示的这些行为,都被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从此不能再以“我们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抗法院的审理,法院将获得管辖权,案件将继续进行庭审并作出判决。

三、法院开庭审理后,双方还能否就案涉纠纷再进入仲裁程序?

答案是否定的。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提出主管异议,已构成对仲裁协议的放弃。

有的当事人可能还会产生疑问:如果法院只解决了双方争议的一部分事项,剩下部分争议是否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比如在前面的例子中,B公司认为法院只审理了双方关于货款支付的争议,但是A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B公司想通过仲裁提起质量索赔。

答案依旧是否定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放弃,意味着双方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争议不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即使是双方在法院未处理合同项下的其他争议,也只能再次起诉,不能提起仲裁“首次开庭前”的异议期一旦错过,仲裁协议便失去了效力,双方都无法再就原仲裁协议提起仲裁。

四、温馨提示

对于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商事主体,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在没有要放弃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时,务必牢记以下几点:

1.核查协议有效性:确认仲裁协议是否具备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排除无效情形。

仲裁示范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把握异议时机:收到法院传票后,务必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首次开庭前”是黄金异议期,一旦错过,权利即告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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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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