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商事仲裁中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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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曼倩  绵阳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

商事仲裁中能否裁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许多国际仲裁机构及国内较大仲裁机构均在本机构仲裁规则中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但仍有许多机构未作规定。在实践中,许多有经验的律师都会在仲裁请求中提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其律师费。然而,因不同仲裁机构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同,最后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探讨商事仲裁中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问题。

一、律师费的概念及性质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商事仲裁中,通常所说的仲裁费仅指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而广义的仲裁费用包括因案件产生的律师费。广义的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因仲裁事由所花费的一切相关费用,它既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又包括当事人费用,即当事人实际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费及差旅费等必要支出。

有些人认为,律师费属于财产利益,可作为损失。2000年8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沪高法民〔2000〕44号)第14条中也提到:“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另一些人认为律师费是当事人因仲裁案件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看做是当事人为实现自己合法利益而扩大的损失。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6〕21号 )第22条:“……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可知,在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不必要的扩大损失时,律师费才可以作为对扩大损失的补偿而得到支持。还有一些人则认为律师费是因当事人与律师自由协定,由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是否会产生律师费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主观选择,并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必然产生的损失。

笔者认为,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在仲裁案件中胜诉的几率,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进一步损害,聘请律师是当事人为了避免已有损失扩大而做出的努力,应当属于因对方当事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但需注意,律师费可以作为损失要求对方当事人补偿,但因为其产生带有主观性,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

二、胜诉方律师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关于胜诉方律师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的问题,一直都有争议。

主张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理由如下:1.一些特别类型的案件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著作权法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均有类似规定;2.国外及部分国内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仲裁庭可以裁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国际上《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2010年版)第44条、《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2009年版)第31条、《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8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8条、第40条,国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52条、《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年版)第74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51条、《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62条均有规定;3.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来说,具有经济制裁的效果;4.商事仲裁案件中,往往因为双方当事人所涉案件复杂、程序高效、裁决专业等,很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提高胜诉几率,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反对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理由如下:1.虽然在知识产权案件、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反不当竞争案件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但这些规定都是特殊规定。其他案件中,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充足的证据,律师费一般无法得到支持。仲裁规则的类似规定也不具有普遍性,国内很多仲裁机构均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2.商事仲裁中,仲裁费用一般采用败诉方承担的方式,也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经济制裁,如果胜诉方律师费也由败诉方承担,将增加败诉方的负担,违反公平原则;3.在商事仲裁案件中聘请律师虽然很重要,但并不必然决定胜诉或者败诉。所有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均会送达相关文书,告知当事人仲裁程序的进程。即使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仲裁庭也会查明事实、准确认定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决。律师费并不是当事人在仲裁中必然产生的费用,应该谁聘请谁支付;4.如果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如何确定双方律师费的负担?如果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风险代理的律师费又如何负担?这些问题仍待解决。

笔者认为,仲裁庭可以裁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首先,守约方律师费是违约方因其侵权或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可以看做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其次,商事仲裁案件多为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损失可能不仅局限于争议所涉合同约定的范围,败诉方承但胜诉方的律师费也是对违约方的经济制裁。再次,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将增加违约成本,有助于减少纠纷。

三、各仲裁机构的做法

目前,有部分仲裁机构未在其仲裁规则中涉及律师费的负担问题。当事人请求由败诉方承当胜诉方律师费时,往往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有相关约定,并且有充足证据证明。但国际仲裁机构及国内较大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有相关规定,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一般根据仲裁规则支持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各机构普遍认可在当事人请求时,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律师费的负担进行裁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6年版)第37条规定:“在裁决书中,仲裁庭有权命令一方当事人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律师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8条:“仲裁庭应在其裁决内确定仲裁的费用。所谓“费用”只指下列诸项:……(五)胜诉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法律事务代理人和辅助人的费用,但此项费用要求应于仲裁程序进行中提出,其数额不得超过仲裁庭认为合理的限度;……”《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51条第一款、《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74条第三款也有类似规定。

国内仲裁机构多认同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比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51条第四款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以及《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74条第三款、《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62条第三款。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0条第二款则规定仲裁庭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负担。第40条第一款规定:“除第二款规定外,仲裁费用在原则上应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但仲裁庭在考虑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后,认为以分摊合理时,得决定由当事人双方摊付其费用。”第二款规定:“关于第三十八条第五款所指的法律事务代理人和辅助人的费用,仲裁庭在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后,得自由决定应由何方负担其费用。”即胜诉方的律师费的负担问题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因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为防止胜诉方恶意增加败诉方的责任,胜诉方主张的律师费用需在“合理”范围内才有可能得到支持,但各机构对如何认定合理有不同规定。部分机构完全由仲裁庭自由裁量,比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2010年版)第44条规定:“当事人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结果及其它相关情形在最终裁决中裁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所花费的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合理费用。”有些则确定了考虑因素,比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51条第四款:“……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另有些仲裁机构明确要求不超过一定限额,比如2005年之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还有些兼用考虑因素和限额确定“合理”律师费,比如2015年《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4条第四款的规定:“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其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费的,仲裁庭应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予以裁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具体金额且有律师代理的,从其约定,但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实际支出的律师服务费,支持的额度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四、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费的条件

根据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及实践经验,笔者将仲裁庭裁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费需要满足的条件归纳如下:

首先,双方当事人合同中有约定或者适用的仲裁规则有规定。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未来发生的各类风险及其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可约定产生纠纷后律师费应如何负担。通常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庭均会尊重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的意思表示。因此,若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约定了产生纠纷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仲裁庭一般都会支持相应的请求。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律师费如何承担,案件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中有规定的,仲裁庭一般也会支持,若没有规定,则不予支持。

 其次,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中明确提出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仲裁请求。因律师费属于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只有胜诉方才有权利主张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可知,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商事仲裁,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律师费负担,只有胜诉方提出请求后,仲裁庭才予以考虑。

再次,胜诉方请求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应当是因双方所涉仲裁案件而发生的。胜诉方主张律师费时,必须向仲裁庭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是因为该仲裁案件而发生。一般情况下需要将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提交。

最后,胜诉方请求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应是“合理”的。“合理”的范围由仲裁庭自由裁量,如果超过合理范围可适当调整。为确定“合理”范围,北京、武汉、等多家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了应该考量的因素。这些考量因素一般包括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争议金额等。这里的裁决结果包括全部胜诉和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但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因为部分败诉而认为部分律师费不合理是否欠妥?另外,判断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也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上述考虑因素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如果因胜诉方请求的律师费过高需要调整,仲裁庭如何调整仍然是个难题。可能正因为如此,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确定考量因素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胜诉金额15%”的上限,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具体金额则从其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2005年之前的仲裁规则确定不超过胜诉金额10%的比例。这种做法避免了过度增加败诉方负担的情况,但是因为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如何确定合适的比例也需要考虑。

商事仲裁中,对于胜诉方请求由败诉方承担其因所涉案件所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国内仲裁机构仍多采取保守态度,当事人无约定则不予支持。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在尝试,深圳仲裁委员会、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等在最新制定的仲裁规则中,均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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