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浅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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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艳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背景

2015年,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2016年两会召开,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纳入《2016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2万件。在国家从政策立法层面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在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入新的高度。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显示出非凡的意义。本文中,笔者结合现有规定,从六个方面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作简要论述。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概述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受保护的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商标类型,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绵阳本土已注册的商标为例:“六月雪”干锅、“三之首”江湖菜、“知心苑”化妆品等服务商标;“中坝”酱油、“甘馨”绞股蓝茶、“苏格拉蒂”橄榄油等商品商标;平武绿茶、涪城麦冬等集体商标,中坝、中物等驰名商标,前述例举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次,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再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间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已明确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同时《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商标权的续展,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时间起点。受让人自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后,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特别指出的是,实践中,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极为广泛,但根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这也说明,未经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商标法》保护。如天津三绝之一的“狗不理包子”,在日本遭遇抢注,困难重重下耗时数年才拿回商标。

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界定

现行《商标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细化了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罗列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别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认定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民事司法解释》)第一条,则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七)项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作了细化性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即上述情形也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诉人(一审原告)金阿欢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为例。一审原告金阿欢在2010年9月7日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其以一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一审被告珍爱网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提出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原告注册的“非诚勿扰”为45类,对应的商品(服务)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而被告使用的“非诚勿扰”为41类,对应的是电视节目,认为两者属于不同类商标,被告的商标使用不会让相关公众认为两者间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侵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认定两被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进而依法改判。

当然,《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从保护正常商业交易秩序的角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保护做了限制性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如“茅台”、“金华火腿”、“安溪铁观音”,其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如果商标专用权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存在《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的,将受到《商标法》处罚,涉及犯罪的,应受刑法制裁。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救济方式

1.救济方式。实践中,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往往成为使用者商品、服务质量及综合实力的载体,直接承载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商业信誉,此时,注册商标已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如遭遇侵权,则损失巨大。那么,当注册商标专用权遭遇侵权应如何救济?对此,《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其救济方式有四种:其一是调解,此处的调解有两种,包括双方私下和解、第三方介入的调解;其二是向主管部门投诉,《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处理的权利及职权范围,当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发现注册商标被侵权时,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笔者认为这种方式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商标侵权案件;其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笔者认为争议较大、损失难以鉴定的商标侵权纠纷可通过此种方式维权;其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刑法上的制裁,其中,《刑法》分别为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前述三个罪名与《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形成呼应,表明国家从立法层面上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体现了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救济措施。结合《商标民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商标注册人可要求商标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对不同程度的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的保护措施,笔者在此不作详细阐述。

四、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商标民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处理方式。

第一种为恶意侵权情形下的赔偿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共有五种计算方式:一是实际损失赔偿法,即直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二是侵权获利法,当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三是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法,该方法适用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形;四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法,即当侵权人掌握了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而拒绝提供的,或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其中,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商标民事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此处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且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另外,在赔偿数额的时间起算点上,若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只要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便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种为善意侵权情形下的赔偿确定。《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善意侵权制度。当经营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满足两个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二是说明提供者的。除此外,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为三年不使用情形下的赔偿确定。《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两大家电巨头美的与格力五谷丰登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为例。2013年11月8日,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侵犯其注册号为8059133的“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为由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之一是责令美的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赔偿380万元。美的公司不服上诉,2015年7月8日,二审法院以涉诉商标未实际投入使用为由,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赔偿380万元的判项。其中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赔偿380万元的法律依据就是《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笔者认为该条对防止恶意抢注商标不使用造成的资源浪费现象有很好的引导作用,同时也体现了立法兼顾公平的立法原则。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的诉讼准备工作

针对商标专用权诉讼纠纷案件侵权地域范围广、取证难、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笔者建议在处理商标专用权诉讼纠纷案时,可先提前做好如下诉讼准备工作。第一、确定诉讼时效。《商标民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故应留意诉讼时效,防止丧失胜诉权利;第二、确定管辖法院。《商标民事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七条对此规定较为详尽,商标专用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选择在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所在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确定是否采取诉前保全或诉前禁令。《商标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明确了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诉前禁令和保全证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诉前保全或诉前禁令的申请主体为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且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第四、确定取证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对侵权事实和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实务中,大部分商标侵权案的取证过程,都需要借助公证机关完成。包括对侵权事实中的侵权商品、侵权地点、侵权人等的确定。公证取证也因高效、证明力强、减轻人民法院的查证难度等特征,已成为商标侵权案的常规取证方式。

六、笔者建议

根据 《深入实施四川省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在四川省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对于商标有效申请量预期指标为2017年达到32万件,2020年达成45万件。笔者走访绵阳部分商标代理公司了解到,绵阳大部分企业的商标保护呈现出商标注册申请量大、商标使用不规范、不了解商标维权的法律程序等特点,这也是现阶段商标保护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此,就企业如何进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对于正在使用的商标应及时进行注册,避免被抢注影响企业发展;第二、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应随时进行商标监测,发现被“傍名牌”的情形,及时向商标局提商标异议,确保商标能持续使用,品牌价值不被稀释。该项工作可由企业内部法务部门完成,也可委托律师或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第三、需要发展加盟连锁业务的企业,应与加盟连锁商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且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第四、发现注册商标被侵权的情形,应第一时间收集侵权及索赔证据,为接下来的协商、诉讼解决铺路。

正如本文开篇所言,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自主品牌的建立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笔者认为,商标注册的意义在于使用,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关键,在于及时。在此,建议本地企业善用法律武器,保护本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助力企业的品牌发展及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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