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据此,绵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了民商事纠纷仲裁机构——绵阳仲裁委员会。现行《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绵仲规则)于2015年10月21日经绵阳仲裁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修订并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绵仲规则由总则,仲裁协议,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仲裁庭的组成,开庭、证据、调解和裁决,简易程序,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和附则共计八部分内容构成。绵仲规则是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基本规范,是公正、公平、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的保证,是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保护的依据。对新版绵仲规则条款进行解读、释义,以利于相关人员在学习和工作中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绵仲规则,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仲裁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这类问题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向仲裁庭出具供审理参考的鉴定意见。仲裁鉴定制度的形成即缘于此,此项制度融合了仲裁与诉讼双方的优势,是仲裁与诉讼合作的有益探索,绵仲规则第四十四条的内容即是大陆法系仲裁鉴定制度的实践。
第四十四条内容是: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应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当事人不能协商选定或者共同要求仲裁庭确定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当事人应按仲裁庭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并由鉴定申请人或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预交鉴定费。当事人在通知的期限内不提交鉴定资料或不预交鉴定费,以及其他不配合鉴定的行为,致使不能鉴定或鉴定意见不能作出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就鉴定所需的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是否与案件相关有争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在鉴定中,鉴定机构提请仲裁庭先行认定的问题,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认定。
鉴定意见的副本,应当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意见。
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显而易见,本条是关于仲裁鉴定程序的规定。程序所涉及的鉴定事项往往是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点,鉴定意见大多会直接关系到仲裁庭最终的裁决意见,足见该条规定在绵仲规则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对鉴定程序启动的规定
该条文规定的鉴定程序启动条件有三个:1.当事人的申请经仲裁庭同意;2.仲裁庭的决定;3.当事人预交了相应的鉴定费用。据此,不难看出,实质上鉴定程序启动的最终决定权还在于仲裁庭。
仲裁庭决定启动鉴定后,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机构选定通知,要求当事人限期回复。如果各方当事人在限期内不能就鉴定人的选择达成一致,又没有共同要求仲裁庭确定鉴定机构,则通过抽签方式随机确定鉴定机构。这一鉴定机构确定机制,极大彰显了绵仲规则对仲裁法仲裁自愿立法精神的尊崇。
对于鉴定费用的预交,也体现了仲裁自愿的精神。在鉴定机构得以有效选定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给出的时限预交鉴定费,各方当事人所预交鉴定费的金额,可以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仲裁庭决定各方预交鉴定费的比例。可见,在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仲裁庭既可以决定各方当事人分别按比例预交鉴定费用,也可以决定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全额预交鉴定费用。当事人没有按照仲裁庭的决定和要求预交相应的鉴定费,仲裁庭有权决定不启动仲裁鉴定程序,相应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对当事人配合鉴定程序义务的规定
当事人有义务按照仲裁庭给出的期限和鉴定人的要求,提供或出示鉴定所需的任何文件、数据、财产或其他物品,如工程图纸,签证记录,笔迹样本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提交相应鉴定资料,致使不能鉴定或鉴定意见不能作出,该当事人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另外,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人要求其提交的鉴定资料与案件争议无关,则需向仲裁庭提出异议,仲裁庭对异议事项及时作出决定。当然,鉴定机构需要提请仲裁庭先行认定的问题,也需仲裁庭及时作出认定。
三、对鉴定意见作出和质证程序的规定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类型,必须经过质证,并由各方当事人提出意见,方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这就有要求,鉴定意见初稿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将副本送交各方当事人,由当事人以提出书面意见的方式。当事人以书面意见的方式提出的问题在解决之后,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终稿,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在具备当事人申请和经过仲裁庭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通知鉴定人到庭,当事人可以就鉴定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提问,从而便于当事人更好地就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实践中,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在征得仲裁庭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当然,仲裁庭也可直接向鉴定人提出相关问题,最终由仲裁庭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作出判断。
对于四十四条鉴定内容的解读,除上述意见而外,还需要明确的是,鉴定期间并不计算在裁决作出的期限内。众所周知,鉴定程序具有一定独立性,往往程序的完成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计算审限时将鉴定时间剔除,利于更加准确地衡量仲裁庭推进仲裁程序本身所花费的时间和工作效率,从而保证整个案件程序的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