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浅议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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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娇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室副主任

“如果依法治国是一汪水,律师就是这水里的鱼,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样,在案件的代理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矛盾冲突的当事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

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在资金高速运转的金融环境下,仲裁与生俱来的快捷、专业、灵活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越来越多地被市场经济主体所青睐。仲裁与诉讼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各自拥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功能。然而由于仲裁制度在我国实施时间不长,加之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二三线城市,有部分律师对有别于诉讼的仲裁理念和仲裁程序不甚了解。认为仲裁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与诉讼差不多,可能仲裁比诉讼还要宽松一些,于是在办理仲裁案件时照搬诉讼的模式,造成仲裁制度快捷、专业、灵活等优势没有得到很好发挥,有时还造成仲裁程序的拖延、周折,有背仲裁理念和仲裁当事人的初衷。

在此,笔者结合自己在仲裁实践中的一些体会,收集整理了多位仲裁专家、前辈对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的诸多建设性意见,就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熟悉仲裁规则

依据《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仲裁暂行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本会秘书处在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仲裁暂行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暂行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在收到本会送达的《仲裁暂行规则》后,律师应阅读熟悉仲裁规则,了解诸如,当事人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交证据材料、提出反请求或变更仲裁请求、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应该在什么时间内选定仲裁员等基本规定。在仲裁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有些律师代理人超过举证期限向本会提交证据,却问为什么不给他们送达举证通知,有的律师向本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后,误以为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也相应延长,也有的律师庭审过程中当庭口头提出要变更仲裁请求或当庭口头提出要提出仲裁反请求等等问题,均是对仲裁规则相对陌生,行为太过随意的缘由。

依据本会《仲裁暂行规则》之规定,举证期限普通程序15天,简易程序10天,申请人的举证期限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次日起算,被申请人的举证期限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次日起算;组庭时间普通程序是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次日起15日内,简易程序是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次日起10日内,与举证期限是否延长无关;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应当在庭审辩论终结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述期限如果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公共假日和非工作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二、证据收集整理、提交很重要

依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之规定及根据本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款“有关法律对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证据的收集、整理、提交、出示在整个仲裁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而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勤勉和专业更加重要。在仲裁实务中常常会遇到有的律师就证据的收集、提交、出示存在以下问题:证据零散、没有编制证据目录;证据名称和证据目录上证据名称不一致;证据没有分类;复制件看不清、复制不全;书证不全部复制;开庭不带原件;申请鉴定、调查取证、证人出庭作证写作不规范;不清楚签字人的身份;不了解证据的证明能力;单位提出的证明材料其形式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给仲裁庭审理案件带来了困难,还有有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由于形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该证据不能被仲裁庭采信。

(一)证据的收集

A是建设方,B是消防工程的承包方,A与B约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待整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A才向B支付剩余的20%的工程款。合同签订后,A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向B支付进度款,亦未依约支付剩余的20%工程款,遂发生争议。B以未参与项目验收为由,当庭向仲裁庭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证书。且庭审过程中,A向仲裁庭提交了要求B进行整改等相关证据证明建设项目尚未竣工验收。

仲裁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之规定,认为B申请调查取证的内容不在仲裁庭依职权调取的范围,故不予接受B的调查取证申请,并以B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为由,未支持B请求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20%工程款的仲裁请求。

很多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时,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对于有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影响到了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法应属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在收集过程中存在困难,律师未尽其所能地去收集,却将证据的调取寄希望于仲裁庭,让仲裁庭帮其调取,但该证据却不属仲裁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范围,以致该当事人最终有可能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律师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应尽勤勉和专业的义务。

(二)证据的提交

很多律师在仲裁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习惯将诉讼策略搬到仲裁案件的代理中,欲图通过证据突袭的方式,赢得仲裁。笔者认为,仲裁是通过合理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律师企图以证据突袭的方式赢得仲裁,这种目的是不能实现的。

依据本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质证准备时间,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仲裁庭决定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放弃质证期限,同意当庭予以质证,否则,该证据不纳入当庭审理范围。”对于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是否接受由仲裁庭决定。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仲裁庭通常会避免证据失权的适用,予以接受。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当庭予以质证,则该证据不纳入当庭审理范围,仲裁庭会给对方一个合理的质证期。而对于开庭后,当事人提交的非仲裁庭要求补充提交的证据,由于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以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并不能无原则地宽限,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是否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是仲裁庭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证据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所以有些律师企图以证据突袭的方式赢得仲裁,这种目的是不能实现的。相反,当庭提交证据,会给办案秘书的记录不全面、证明名称不够准确造成影响,也导致仲裁庭没有充裕的时间,不能当庭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仲裁程序拖延。

作为专业人员,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列出证据清单,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注明提交日期,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仲裁庭成员人数提交副本。

三、准确恰当提出仲裁请求很关键

笔者认为,仲裁请求是社会主体在其可仲裁的民商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请求仲裁保护,并追求其请求得到支持的一种主张。在仲裁活动中,仲裁请求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仲裁案件具有决定性作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为主线贯穿于整个仲裁活动的始终:被申请人的答辩、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合议、裁决均围绕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展开。

然而,仲裁实务中,有的律师在提出仲裁请求时,存在诸如以下问题:1.提出的仲裁请求不明确。如违约金、损失没有金额或者计算方式,违约金、损失是同时主张还是分别主张、请求的金额是如何构成的均不明确;2.提出的仲裁请求不准确或者错误。如在合同解除后,是请求支付合同解除的租金还是占用费损失、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却直接请求赔偿损失的情况;3.合同中明知履行不能却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未请求解除合同却请求返还财产;4.提出的仲裁请求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请求开具发票、请求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等等问题,导致其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是否能够准确地提出仲裁请求,是律师成功代理仲裁案件的关键之一。笔者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提出以下意见,仅供参考。

(一)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属于仲裁庭可以裁量的范围,不能涉及无仲裁协议的第三人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因合作《合同书》引起争议,A公司根据双方之前签署的合作《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B公司反请求: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对违法操控合营公司和违规经营合营公司导致合作公司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对因此导致被申请人的投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暂计5万元。

笔者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法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及《仲裁暂行规则》第七条“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所具有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仲裁协议。而上述案例中,仲裁委员会系依据合作《合同书》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本纠纷案,依照合作合同及其仲裁条款相对性原则,仲裁庭仅审理合作合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合作合同发生的或与合作合同有关的争议,合作公司属于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其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本仲裁庭审理的事项,超过了仲裁庭审理范围。按照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中关于申请人对"导致合作公司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并因此导致被申请人的投资利润进行赔偿"的表述,仲裁庭不应审理被申请人此项仲裁。

综上,律师在提起仲裁请求时,要注意仲裁请求不能超过仲裁庭的审理范围,不能涉及无仲裁协议的第三人。

(二)律师在提起仲裁请求时,应明确其仲裁请求所属的诉的类型

自然人A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B公司依约向A交付了涉案商品房,A以在装修发现砌砖二次结构抹灰层的水泥比例不合格,沙里未有水泥,全是泥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由,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提供施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对争议的商品房质量进行鉴定检测。

笔者意见:依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申请人主张的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特定物或种类物的给付以及行为给付,其中行为给付是指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

确认之诉是指申请人请求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诉。请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为积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为消极确认之诉。并非所有消极确认之诉均可以受理,衡量消极确认之诉是否能够受理的判断标准在于,仲裁申请人对该消极确认之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是指申请人请求变更或消灭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当事人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在于使现存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如合同变更之诉、合同撤销之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等等。

该项以进入鉴定程序为目的提起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上述诉的类型,不是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且该项仲裁请求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依法不能得到仲裁庭支持。

综上,律师在提起仲裁时,对其主张的仲裁请求所属的诉的类型应进行判断。避免提起仲裁请求后,因其仲裁请求不属于诉的类型,被驳回而浪费仲裁资源。

(三)律师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当合法

A向B借款,与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签订了一份《质押协议》,将A拟购买的土地投资收益权质押给B。B提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质押协议》,就《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向申请人履行出质人的质押担保责任。

笔者意见:本案属于以合同权利设立质押。申请人主张的《质押协议》项下的合同权利,是被申请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出资拟购买土地的投资收益权。依据《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及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涉案出资拟购买土地的投资收益权,在我国现有物权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无明确的物权种类和内容与之对应,投资收益权不属于前引《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设立的质押的权利。因此,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及前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质权未依法设立,无法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

综上,律师提起的仲裁请求,应该合法。

(四)当事人应选择有事实和理由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鱼粉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产品名称为秘鲁蒸汽鱼粉,数量为4000吨,单价为9500元/吨,总金额为人民36,000,000.00元”; 第二条约定“交货时间, 2014年7月1日起至8月30日之前,可分批交货”;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如买卖双方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负责向对方赔偿总货款10%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适用。被申请人没有依约交货。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以被申请人没有交货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其实际损失1100万元并提交了申请人补货项下23份合同。

被申请人抗辩理由:申请人所有补货合同项下的鱼粉与合同约定的鱼粉名称、规格、质量不符,无法确定为基于被申请人违约补货而产生的损失。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补货损失是由被申请人造成的,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笔者意见: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申请人可请求违约金,申请人没有请求。而该情况反映出申请人有选择仲裁请求的主动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专业、勤勉地处理案件,提出有事实和理由的仲裁请求。

四、赢得仲裁的关键在于说服仲裁员而不是对方律师

仲裁实务中会遇到这种情况,有的律师在对方提出不同意见时,其言语表情表现得过于激烈、好斗、情绪化,有时也会引起当事人的情绪,严重的还可能会干扰庭审秩序。笔者认为,律师在当事人之间起到一个纽带和桥梁的作用。这种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屏蔽和过滤了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的情绪。比如说当事人有的有很强的情绪,因为他置身于争议之中,他的有些言辞可能比较激烈,如果有代理人的话,会过滤,这样有助于当事人之间能够理性地处理问题。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这个过程中,目的就是通过代理行为,通过与当事人的互动,通过举证,通过向仲裁庭提交相应的文件和仲裁证据,最后达到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决结果,或者说是一个合理的结果,目的就是要赢得仲裁。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这种桥梁作用,理性控制自身情绪,赢得仲裁的关键在于说服仲裁员而不是对方律师。

说服仲裁员的方式要从法律上和事实上来说服仲裁庭赢得裁决。律师的主张要合理、证据要真实、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没有冲突、陈述要可信、对法律的理解和引用没有偏差、逻辑要正确、己方请求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这些都达到了,那么裁决是有利于己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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