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仲裁案件法律适用参考——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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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问题概要

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裁决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利息计算方法做出统一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利息应按何种利率、何种方法计算常有争议。若裁决不明确或者不准确,当事人完全可能因此而发生争议,进而影响了裁决的顺利履行或执行。

如: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的资金利息损失。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了9次贷款利率。该期间的贷款利息该如何计算呢?有人认为,按照合同逾期付款行为发生之日所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准,“按同一利率连续计算”,不论期间贷款利率是否调整;有人认为,应按“利率调整日分段计算”;还有人认为,应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每调整一次,计算利息所依据同类贷款利相应予以调整。

综上,计算利息的方法的不明确统一,易引发实务操作中的混乱,故有必要对利息计算方法进行深入探析。

二、仲裁裁决意见及依据

参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及第二十一条:“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规定,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的方法如下:

(1)短期资金利息损失(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逾期付款发生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在短期逾期付款期限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如:计算2014年5月6日-2014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资金利息。在2014年5月6日-2014年11月 21日期间的短期贷款利率为6%,2014年11月22日-2014年12月8日期间的短期贷款利率为5.6%,按逾期付款发生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该期间的贷款利率为6%,在短期内即使利率发生变化,也不作调整。

(2)中长期的资金利息损失,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按逾期付款发生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如:计算2012年5月6日-2015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资金利息:在该期间的贷款利率应适用三至五年档次的贷款利率,且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将贷款利率进行了多次调整,如下:

2012年5月6日至2012年6月7日的贷款利率为6.90%;

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7月5日的贷款利率为6.65%;

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11月21的贷款利率为6.40%;

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贷款利率为6%;

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的贷款利率为5.75%;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的贷款利率为5.5%;

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5日的贷款利率为5.25%;

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23日的贷款利率为5%;

2015年10月24至今的贷款利率为4.75%。

1.2012年5月6日-2013年5月5日的贷款利率以2012年5月6日当日实施的贷款利率6.9%计算  2012年5月6日-2013年5月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

2.2013年5月6日-2014年5月5日期间贷款利率以2013年5月6日当日实施的贷款利率6.40%计算2013年5月6日-2014年5月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

3.2014年5月6日-2015年5月5日期间的贷款利率,应以2014年5月6日当日实施的贷款利率  6.40%计算2014年5月6日-2015年5月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

4.2015年5月6日-2015年12月8日期间的贷款利率,按照2015年5月6日当日的法定贷款利率  5.75%计算2015年5月6日-2015年12月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

在上述期间的贷款利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但是计算每一年的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时所依据的利率不随之调整。

注意:以上利率标准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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