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绵阳仲裁委员会典型案例精选——基于仲裁程序自治快速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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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综述

本案为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在申请人A银行处申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经申请人持续催收仍未按期还款。申请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向本会提出仲裁请求,经本会受理后,双方当事人为快速解决争议纠纷,共同签订了纠纷解决协议,在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就仲裁程序中时限方面的事项进行了特别约定。本会依据双方就仲裁程序事项的特别约定对案件程序进行推进和管理,从受理案件到仲裁庭作出裁决仅用了13个工作日,极大的提高了争议解决效率,也为当事人减少了争议解决的时间成本。

二、案情简介及仲裁庭意见

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23日向申请人A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认可信用卡申请表所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关利息和收费等条款,并在申请表上签名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在取得信用卡后使用该卡进行透支,但未按期还款。经申请人持续催收,截止至2015年10月2日,被申请人已产生信用卡透支额本金、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合计3232558.19元。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偿还透支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以及手续费合计3232558.19元。经本会受理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关于解决信用卡纠纷的协议》,协议中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且双方均放弃《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仲裁暂行规则》)中关于时限方面的权利。

仲裁庭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并就《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与申请人达成合意,该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此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合约约定按时向申请人履行还款及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偿还透支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合计3232558.19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三、案例评析

《仲裁暂行规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据此,与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仲裁暂行规则》的前提下仲裁程序的适用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加灵活、高效。

因此为了减少争议解决的时间成本,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也不失为一种更优的考量。

四、加速仲裁示范条款

(一)示范条款(争议发生后适用)
  1.双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共同选定×××为本案独任仲裁员;
  2.双方一致同意放弃《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中关于时限方面的权利,要求尽快审理本案。
  3.本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申请仲裁时绵阳仲裁委员会施行的仲裁规则。

(二)示范条款(争议发生前,即签订商事合同时适用)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2.双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争议,并共同委托绵阳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3.本条未作约定的,适用申请仲裁时绵阳仲裁委员会施行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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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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