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读《要件审判九步法》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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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雨 绵阳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

把本书的第一章看完,我感触颇深的便是“法律人”这一概念,法律工作我认为最重要也是法律逻辑,法律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不断地学习吸收,有据可查的,但是法律逻辑的养成是一个长期训练的过程。

法律依托的是语言文字,调整的是社会规范,但是社会是在不断地发展和运行中的,但是法律不能随时依据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我们需要探索法律适用方法,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适用方法是作者在第二章探索的问题。作者希望法律适用的方法应当能够促进法律的平等适用、统一适用;能够促进法律适用结果的可检验性;符合我们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要求;符合我国当事人法律素质和法律职业群体职业素质的现状。作者认为能满足以上四个方面最核心的方法就是以演绎推理为基础的法律分析方法。

文章第三章将法律适用的方法进行对比,包括类比法、历史法和要件分析方法。要件分析方法更接近于作者的要件审判九步法。虽然“九步法”会让人感觉步骤很多,复杂,但其实九步法是逻辑分析的一个顺序,可以用“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来归纳九步法。

读到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基本内容的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处时,本人颇有感触。联想到本人立案时候的要点,其中一点便是固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很多自然人主体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清楚合同内容,尤其是纠纷解决的条款,在选择了仲裁的情况下,根本不清楚仲裁的具体程序,那么我们在立案的时候需要给当事人说明仲裁的程序,仲裁文书的书写,包括仲裁申请书的书写。很多当事人清楚自己的请求,但是表现在法律文字上还是相当欠缺的,尤其是仲裁请求的书写,这个时候需要我们让申请人把仲裁请求中不明确的请求进行明确,剔除矛盾之处,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者非理性的仲裁请求。当然,在仲裁庭开庭的过程中,针对申请人不理性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也会予以释明。如一个法人作为反请求人要求同样是法人的被反请求人赔礼道歉,仲裁庭予以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私下请求赔礼道歉,也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但法人只能针对其名称权、名誉 权、荣誉权受侵害时,才适用赔礼道歉这一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该案涉及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对于反请求人要求被反请求人赔礼道歉这一非理性的主张,仲裁庭予以说明。

读到第二步“识别权利请求基础”这个要点,作者认为识别权利基础规范的必要性“一是因为请求权体系的丰富多样,请求权基础不同,权利义务亦不同。二是不同的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当事人的诉辩重点亦不同。三是不同的请求诉讼时效也可能存在差异。四是不同的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带来的证明责任亦不同。”本人读到此处不由得想赶快进入此篇章,细细拜读。同样,心中也难免会结合自身所遇到的案件进行对应联想。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XX年XX月XX日前如某某不能还清,由本人承担责任”,该协议到底是认定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债务加入,就是仲裁庭需要识别权利请求基础的地方。

在识别权利基础的规范时,“对于当事人认知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予以释明,询问原告是否按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同时告知不予变更可能导致的后果。”《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五十一条同样也规定了仲裁庭对于当事人的主张与仲裁庭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

“第五步,审查当事人诉讼主张是否完备”,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同意作者这一观点,并不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很多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有限,在提出仲裁请求的时候难免会遗漏或者相矛盾。由于仲裁的特殊性,仲裁员都是兼职办案,最好的办法就是仲裁秘书先把关,尽量固定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员提前阅卷,把握案件要点,固定当事人的仲裁请求,避免多次开庭更避免累诉。如,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同类型的案件涉及20多件,仲裁庭和仲裁秘书提前就申请人提出的违约金进行了计算,其中仲裁庭计算的两个案件的违约金与申请人请求的金额存在很大的差异,仲裁秘书及时与申请人联系,要求申请人提供违约金计算的表格,最后核算的结果是申请人的计算失误,仲裁庭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及时变更仲裁请求,避免了申请人因计算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六步,争点整理”。绵阳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的要求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前,要求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将庭审提纲提交,目的就是要求仲裁庭提前阅卷,归纳庭审要点。不得不说的是,大部分仲裁员审理案件并没有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庭审驾驭能力强。特别是对于当事人不断重复的陈述,仲裁员不太去把握。我很赞同作者所说的“注意固定无争议事实,以提高法庭效率”,仲裁庭也应该善于归纳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避免当事人的重复陈述,提高效率。事实争点在庭审调查的阶段归纳,法律争点在辩论阶段归纳。

“第七步,要件事实的证明”。这一篇章中,作者介绍了举证质证的方法,他提到质证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混乱局面的原因是当事人诉讼思路不清晰,法律素质过低等原因,我很赞同。其实,我开庭记录过的案件中深有感受,有个别仲裁员甚至比当事人还熟悉案件,当事人在举证质证的过程中容易思路混乱,开庭之前也没整理好自己的证据,难免会出现混乱,不知道自己的思想指向。很多负责任的仲裁员在案件开庭之前都会仔细地阅卷,在当事人出现混乱的时候积极地引导。本书中作者提到举证质证的三种方法,一是集中提取式;而是逐一质证式;三是分组质证。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分组质证式。但是分组质证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在开庭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将证明自己同一观点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在立案这一环节,立案室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就应该严格把关,提醒当事人将自己的证据分组制作证据目录,写明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来源和形式等。在案件交由仲裁秘书之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然应当严格要求当事人进行证据的整理。在仲裁秘书将案件交由仲裁庭的时候,仲裁庭应该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严格地梳理。由于当事人分组的证据中,一组证据可能包括几个不同的证据,仲裁秘书在准备开庭笔录的时候可以将证据编号和证据名称都提前录入,开庭之前与仲裁庭进行协商,希望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引导当事人按照笔录准备的方式进行质证,但这只是建议不是强制地要求,如果当事人按照自己的顺序方式进行举证质证,那么最重要的就是要求仲裁庭和仲裁秘书做到心里有数,将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证据进行一一对应,在当事人表达不清的时候,仲裁庭应及时要求其进行清楚地说明。

要件事实证明中,作者认为比较重要的要求是竭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我认为,仲裁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高效,如果仲裁庭引导当事人竭尽证明资源则不能达到高效的目的。如果仲裁庭引导任何一方当事人竭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我认为引导当事人竭尽证明资源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对于当事人证明自己基本法律关系的证据都存在遗漏的时候,仲裁庭可以引导当事人利用其他证明资源,改变证明方法。但是对于当事人诸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证据等则无需引导。

要件事实证明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我认为也是很重要的。例如在一个案件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逾期偿还借款,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此案中,申请人应该承担其向被申请人实际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应该承担证明自己偿还部分借款的举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偿还的借款金额,那么被申请人会因为自己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后果。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分配了双方的举证责任,且当事人在之后提交了证据,通常的做法是再次开庭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情况下进行书面审理。

关于举证时效制度,作者认为法官不能因为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就放弃善意提醒。在仲裁活动中同样如此,仲裁立案的时候,案件受理会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通知书的内容里明确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举证的期限。但是向当事人送达通知时还是要善意提醒当事人举证的期限,选定仲裁员的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具体时限。通常,我们希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将证据举证完毕,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但是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之后新产生的证据,或者已经产生但是尚不知道等情况下,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决定接受的,应该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质证的期限。

“第八步,事实认定”这一篇章中,作者主要对事实的认定中的证据认定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我认为适用“自认”这一规则时要注意防范虚假仲裁,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该有一定的警觉性。证据的三性的认定在裁决书的书写中也是相当重要的。但是在庭审质证的时候,很多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都是模糊不清的,我认为,仲裁庭应该很好地引导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简明扼要,如对能否实现当事人的证明目的等需要长篇大论的地方在辩论程序再进行。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仲裁庭应该及时归纳总结。仲裁庭在庭审中固定了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在证据认定的时候也会提高效率。

“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这一点我认为是最困难的,需要更多的是运用到实践中。所以在理论上没什么意见再能发表了。

正如作者所说,“九步法”并不是最好的的法律适用方法,也不是唯一的方法,只是一种基本的审判思路,审理案件的价值观才是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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