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唏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逾期付款是合同违约中的常见情形,其给守约方造成利息损失如何赔偿,是仲裁实践中经常要解决的问题。现就处理以下五类常见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做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合同有约定的,遵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解决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当事人约定了合理的违约金数额或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一般可直接采用。在这里,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受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限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按照所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算出的损失赔偿额过份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比照关于上述“弥补损失”原则处理,如计收畸高利息、计收复利等。
二、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也没有约定迟延付款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但相应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明确了处理办法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条文来解决
经常用到的条文有:
(一)《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不宜裁决违约金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之解释生效实施的时间在《合同法》之前,笔者认为《合同法》已确立了违约金的当事人约定主义原则,在适用该司法解释时,实践中有两种情形需注意,一种是已约定违约方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另一种是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前者,若亦未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则可适用该司法解释。后者则应遵《合同法》旨意,采“当事人约定主义”。在没有约定逾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适用其他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不宜计算违约金。
四、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没有约定迟延付款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也没有相应司法解释的,权利人主张利息损失的,仍可以参照有关司法解释,支持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
在违约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造成权利人(守约方)资金缺口,通常被迫通过贷款来弥补,权利人因此必须按照银行当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办理贷款手续费用、误工等损失。在无法解决贷款的情况下,又往往会造成权利人经营方面的损失。即使不存在资金缺口问题,权利人仍可将取得的资金投入其他方面的经营,或存入银行以取得存款利息。也就是说,只要逾期付款行为发生,权利人则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若仅以填补资金缺口而产生的支出作为守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有关举证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负担。但多数情况下守约方实际很难承担这一责任。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来弥补违约方逾期付款给守约方造成的利息损失,符合公平原则,是一种简便可行的方法。
实践中常见申请人要求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利息的主张,因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各商业银行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按上述主张计算利息,其利率仍具有不确定性,笔者认为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更加明确,便于执行。
五、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违约方违约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终点的确定应区别不同情况
约定了履行付款义务时间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方违约之日起计算。合同未约定付款履行时间、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按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判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如:《合同法》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等,都分别做了具体的规定。
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的终点为债务人付清欠款之日。主要区分三类不同情况。在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计算终点一般为债务人付款之日;债务人在裁定或约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载明的付款义务的,仍可以债务人付款之日为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的终点,如果只计算到申请仲裁之日,虽然仲裁请求更明确、具体,便于计算仲裁费,但是可能出现债务人滥用诉权来逃避法律责任情况,不利对于守约方合法利益的保护;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载明的付款义务,因而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载明的付款日期后至债务清偿日之间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则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处理,不宜再重复适用当事人的约定,也不宜纳入裁决的范围。仲裁活动不是通过公权力来解决争议,仲裁裁决当然不应就将来或然发生的法律事实进行裁定,但是若能参照2012年第二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规定,在仲裁裁决中叙明:如果未在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