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华 绵阳师范学院讲师、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我在高校任教十几载,所教法学相关课程。2011年有幸被绵阳仲裁委聘为仲裁员。深感荣幸之时,更多的是倍感责任重大。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这平台给予了我将理论和实务结合在一起的契机,通过发挥专业所长并依照法律规定为社会、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履行了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虽然,我做仲裁员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想谈谈做仲裁员的一点心得和体会,与大家共勉。
一、在维护仲裁正义中,坚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裁决案件的前提是查明案件的事实,即通过审理案件,最大限度地再现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的本来面目,即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由于仲裁参与的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使得仲裁员经过一定审理程序后能够认定的事实,即通过各方证据的交锋及对抗所确认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能完全重合。仲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即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应当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二、在依法公正审理中,确认合同性质和效力
查明案件事实,是裁决案件的基础,而明确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是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前提。因为合同的性质不同,裁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合同的效力不同,裁决时的处理原则和法律后果也必然不同,因此,裁决合同纠纷,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即是买卖关系,还是租赁关系或者借款关系等;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等。而确认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职权与职责。我国《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为此,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认真分析并确认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此基础上确认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从而为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奠定基础。
三、在发挥特色和优势中,坚持仲裁人性化
1、仲裁庭庭审气氛比较宽松。仲裁庭不提倡庭审诉讼化,不苛求法言法语进行庭审调查和辩论,可以使用大众化语言。例如审理申请人雍某与某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雍某请的代理人非专业法律人士,为了更好的推进庭审进度,仲裁庭改用大众化的语言组织庭审,最终顺利完成了庭审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案件得以顺利裁决。
2、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庭可以采取挂号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特快传递、公证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例如李某与某公司钢材买卖合同仲裁纠纷,对被申请人李某就采用邮寄送达。
3、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事前或事后有仲裁协议,仲裁委才可以受理案件。仲裁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来决定自己的事情。例如:选择仲裁机构,不受属地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的约束;选择仲裁程序,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开庭等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仲裁庭组成,当事不但可以选择或委托指定仲裁员,还可以约定由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选择仲裁事项,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请求仲裁庭调解,并选择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而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由当事人协议,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愿将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在裁决书上写明的,可以不写。
四、在履行使命和责任中,发挥仲裁员作用
仲裁是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与司法活动一样具有了司法性。特别是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全国的仲裁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作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同时,仲裁与民事诉讼成为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两大法律途径,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某一经济纠纷,或者到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目前,世界范围内随着贸易活动的不断增多,国内亦如此,仲裁成为了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个佳径。作为仲裁员,应该把握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责任,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认真对待每一起仲裁案件,作出客观公正、合法有效的裁决。只要我们作出每一份裁决都符合法律规定,经得起时间考验,必然为绵阳仲裁委蠃得嘉誉,由此信任且选择仲裁的各界人士和单位、企业会越来越多,绵阳仲裁事业就会越走越远,绵阳仲裁委也必将得到全面提升和发展。如此良性循环,绵阳仲裁委也必将给每一位仲裁员提供更宽更广的发展平台和空间。希望我们每一位仲裁员为绵阳仲裁委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