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仲裁规则
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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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调对接暂行规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科学化、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公正、高效、和谐、经济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绵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根据《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仲裁暂行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概念〕

本规则所称“仲调对接”是指当事人经调解中心或者自行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依申请通过仲裁程序将调(和)解协议转化为仲裁中的调解书,实现仲裁与调解的无缝对接,为调(和)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

调解中心包括但不限于人民调解中心、行业协会调解中心、商会调解中心、律所调解工作室、人民法院调解中心等。

第三条〔受案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向本会申请仲调对接。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调对接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四条〔排除适用〕

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前未达成调(和)解协议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申请仲裁〕

本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

当事人向本会申请仲裁,需要提交:

(一)仲裁协议;

(二)调(和)解协议;

(三)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具体明确的请求确认调(和)解协议效力和内容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

第六条〔仲裁费〕

仲裁费用按照本会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调(和)解协议中涉及财产的,经计算后仲裁费用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收。

仲裁费用由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交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发送的交费通知之日起5日内交纳仲裁费。

期限内未交纳的,视为未提出,本会不再保存申请资料。

第七条〔程序启动〕

本会于收到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次日起3日内启动仲裁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本规则以及本会仲裁员名册。

第八条〔仲裁庭组成〕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进行。

当事人自本规则以及本会仲裁员名册送达之日起3日内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期限内不能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的,视为不同意调解,案件终结,仲裁费全部予以退还。

当事人应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共同选择居住在绵阳行政区域以外的仲裁员的,应当按照本会的规定均摊预交差旅费,最终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均摊承担。如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差旅费,视为当事人未共同选定仲裁员。

第九条〔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应当提交载明具体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调解书〕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调(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5日内作出调解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由仲裁庭报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调解书应写明当事人信息和经双方达成一致由仲裁庭确认的协议内容。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

调解书经当事人或经当事人的代理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经仲裁庭释明后最终达不成一致、任一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或者其他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出具调解书的,案件予以终结,仲裁费全部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调解地〕

调解在本会所在地或本会认为适当的地点进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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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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