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
两日办结巨额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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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城区某房产公司与三台县某房产公司,于去年12月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由三台某公司出现金9000万元,城区某公司出让城区一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同开发房地产,同时还约定了出资的到位时间、利润分配办法,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三台某公司分期向城区某公司支付了投资款2400万元。

  但是到了今年5月,城区某公司失去了对约定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人民法院将这块土地进行拍卖。《联合开发协议》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两家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书》,约定该协议书生效后10日内,城区某公司返还三台某公司前期支付的2400万元。但城区某公司并没有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今年6月6日,三台某公司找到绵阳仲裁委员会,寻求解决。绵阳仲裁委于7日组织庭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标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签订的《终止协议书》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裁决由城区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裁决作出后,三台某公司申请成都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使这宗巨额合同纠纷案2日内办结。一个月后,三台某公司便拿到了这笔款项。三台某公司负责人感激地说,这样的官司打起来非常头疼,因为金额较大,他开始没敢想能全部拿回款项。没想到通过绵阳仲裁委,这么快就解决了问题。

  对此,绵阳仲裁委主任何咸普说,仲裁法律制度具有公平公正、灵活高效、一裁终局的特点。就本案而言,争议并不复杂,但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至少要两个月才能结案。但仲裁委通过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耐心细致地给城区某公司作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自身过错的同时,同意放弃仲裁程序中的时限权利,经过仲裁庭及时审理和裁决,本案才得以如此快速高效地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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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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