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
选定仲裁员的函
(普通程序使用)
绵阳仲裁委员会:
关于我方 与
之间因 纠纷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案件编号为( )绵仲裁字第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和《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
1.( )我方选定 为仲裁员。
( )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 )我方选定 为首席仲裁员。
( )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特此函告。
申请人/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
1.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共同审理。
2.上述1、2两项中自行选定仲裁员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两种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3.请在相应的选择项前的括号内打“√”确认。
4.本格式仅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当事人可另行书写。如使用本格式,则需按要求填写,否则致使表意不清的视为放弃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