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应附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应当简明扼要,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方便仲裁庭在阅卷时快速高效厘清案件事实,做好庭审提纲,在庭审时准确定位证据,把控庭审节奏,提升庭审质效。
1.清单标题应写明案号、当事人。标题写对案号、写明身份、写清名称,方便第一时间定位到所涉案件。称谓统一,当事人基于仲裁程序中的身份统一采用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称谓,简单明了。
2.以表格形式制作目录。以表格的形式呈现一目了然,整齐美观。同时在表格中填写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证据页码这些必备要素,做到重点突出,简明准确。
证据应按照一定逻辑排序编号,根据案件类型选择按时间、地点、人物顺序等逻辑进行排序,便于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也可以按照证明力大小、争议焦点、审查要点排序。
证据名称应当为证据标题或者主要特征的归纳,简明扼要。按照书写规范,有标题的证据,命名时需使用书名号,没有标题的证据则无需使用书名号。如:《XXX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XXXX银行流水记录。
证明目的应当尽量简要归纳概括证据反映的事实,可以引用提示重点内容,但应避免反复重复引用证据内容或者完全只罗列证据内容。证据内容可以在庭审时详细阐述说明。
3.复杂案件证据分组。可以将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合并为一组,形成体系,紧凑连贯。同时应当注意,应以法律要件分类,以同一要件事实、同一争议焦点、同一仲裁请求等为基础罗列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并结合案件类型分组,以达到证据组织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内容完整的效果。
4.证据页码必不可少。页码的作用在于方便查找具体证据,方便仲裁庭庭前阅卷。庭审过程中需要引用证据内容时,可以直接定位至指定证据,节省庭审时间。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往往存在补充证据的需要,宜采用多层级目录的标注方式,既能方便在原有证据分组归类的情形下进行扩展补充而不用考虑重新编写页码,又能保持证据目录的完整连贯。
5.电子数据证据的提交要注意载体形式。电子数据证据应当采用截图、拍照、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还需要将相应的图片形成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储存至光盘、U盘等载体并制作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摘录稿进行提交。尤其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截图应注明时间及人员身份,文字摘录稿应对照音频内容标注时间,可以将重点内容突出显示。在证据目录中应标注该证据载体(光盘、U盘等)。
6.证据清单落款写明应由提交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时间,提交人为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
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进入本会官网http://www.myac.org.cn/index.asp?channelID=295下载证据清单模板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