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运用先行裁决推进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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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绵仲受理的一起案件中,由于双方对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存在争议,导致程序迟迟无法快速推进。仲裁庭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先行裁决,推动了争议解决的高效进行。

一、案件背景介绍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自然人)就货物采购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发生争议由绵仲管辖。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供货,被申请人二(公司)分期支付了货款。后因被申请人一逾期支付剩余款项,协商无果后,申请人向绵仲提起了仲裁。在立案过程中,绵仲立案人员明确告知申请人,其与被申请人一存在仲裁协议,但与被申请人二未签订任何书面仲裁协议,绵仲针对被申请人二无权管辖。但申请人坚持认为,被申请人二实际负责人与被申请人一是亲戚关系,实际上货物也是由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共同使用,被申请人二的支付行为代表其是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立案过程中对案件只做形式审查,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于债的加入,需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故本会予以受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二在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中均表明自己与本案无关,只是代为支付款项,但并未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证据较多,在证据的送达、程序通知、书面质证、开庭等过程中,被申请人二并不配合工作,多次更改送达地址、申请延期、提出程序异议等,严重拖延了仲裁程序。

经庭审调查、举证质证以及辩论后,仲裁庭认为,仅凭货物用途及付款方式并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达成了仲裁协议,支付款项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债的加入。案涉合同未列明被申请人二的名称,也未经被申请人二签字盖章。因此,案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被申请人二并无法律约束力。申请人也未向仲裁庭提交其与被申请人二另行达成了仲裁协议,或者被申请人二具有应受案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的法定情形的证据。据此,仲裁庭作出了中间裁决,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二的仲裁申请,告知被申请人二不再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在中间裁决作出后,后续程序正在有序推进。

二、先行裁决的依据与作用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七十四条明确:“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作出部分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有争议事项影响仲裁程序进展或者需要在最终裁决作出前予以明确的,可以就该问题先行作出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有履行内容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部分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部分裁决或者中间裁决是否履行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作出部分裁决。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争议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作出中间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部分裁决或中间裁决,不履行部分裁决或者中间裁决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仲裁中的先行裁决制度是仲裁程序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包含了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两种方式,这一制度的存在与运用,为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先行裁决能够有效减轻仲裁程序的负担。在仲裁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而一些争议点可能并不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结果。通过先行裁决,仲裁庭可以在程序中间阶段就某些争议点进行裁决,避免将所有问题都留待最终裁决,节约了时间和资源,提高了效率。

其次,先行裁决有助于促进仲裁策略的主动调整和靠近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能对争议的某些问题有不同的理解或主张,而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看法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走向。通过先行裁决,当事人可以更早地了解到仲裁庭对于某些争议的价值判断,从而在后续程序中调整自己的仲裁策略。另外,先行裁决有履行内容尤其是金钱给付内容的,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加速债权人收回债务,更好地促成案结事了。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对于解除合同的先行裁决,可能帮助双方恢复部分原状,方便当事人对于资产的后续安排。

此外,先行裁决也有利于提高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通过在仲裁程序中及时裁决某些争议点,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避免耗费仲裁庭的大量精力和时间,有利于仲裁庭更加集中地审理核心问题,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从先行裁决引发的延伸思考

在仲裁过程中,有些申请人往往有错误认知,即能够纳入被申请人范围、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越多越好。但是不同于诉讼程序,仲裁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仲裁管辖的基础在于仲裁协议。如果申请人明知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被申请人不愿意配合自己另行签订补充仲裁协议、接受仲裁管辖,也没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能受到案涉仲裁协议的约束,那么即使在立案时通过形式审查后能够将其列为被申请人,但在后续实体审理中,可能也无法达到其预期。因此,商事主体在提起仲裁前,要仔细分析参与仲裁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即使仲裁庭能够通过程序措施推动案件审理,但当事人仍会因错误的决策付出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当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先行裁决制度,该制度的运用无论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还是仲裁庭主动作出,都存在一定前提,即先行裁决之内容涉及的案件事实已查明,与最终裁决内容能够相分离。先行裁决制度的核心出发点在于运用审理手段推动仲裁程序,服务案件质量,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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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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