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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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作用

绵阳作为中国唯一科技城,将知识产权服务发展成为现代服务、现代经济,促进区域内智力成果权利化、商业化、产业化,需要立足于绵阳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绵阳市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坚定不移实施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努力打造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新样板、新高地。

我国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明确要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推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投诉受理处理、诉讼调解对接、调解仲裁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仲裁对接等机制。

知识产权纠纷能进行仲裁吗?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权,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纠纷一般可分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三类。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是指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导致的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指侵权人未经授权使用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是指因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产生的纠纷

就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性问题而言,不同国家对不同内容的知识产权纠纷采取不同态度,对知识产权仲裁限制程度也各异。放眼至世界范围来看,包括美国、英国、瑞士等在内的国家已全面肯定知识产权可仲裁,但仍有不少国家限制诸如专利有效性等争议进行仲裁,如德国、意大利、芬兰、加拿大等国就将专利无效等行政争议排除于仲裁范围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0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法》采取结合式的立法体例,概括指出除“合同纠纷”外,“财产权益纠纷”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仲裁申请仲裁,是《仲裁法》未对“财产权益纠纷”进行释明,导致是否可以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理解为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存在不同意见。由此,就解决纠纷的类型而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应当可以理解为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范围,这也是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仲裁的主要类型。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主要涉及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专利权侵权、植物新品种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等纠纷,依照仲裁实践和法理学理,这一纠纷类别若有书面仲裁协议约定仲裁,也可采取仲裁进行争议解决。在知识产权争议中占比较大的侵权类纠纷并非属于《仲裁法》禁止仲裁的类型,若当事人达成仲裁合意后该争议也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以《贸仲规则》为例,其明确互联网仲裁的案件适用范围为经济贸易类纠纷,该情形下若纠纷不属于经济贸易领域,则很有可能因为不符合受案条件而被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知识产权纠纷中只有涉及经济贸易部分的争议才符合立案条件。此外,《海仲规则》将案件适用范围限定在合同类纠纷,这也导致近年来频发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直接被排除在受案范围外。然而从实务角度看,这一侵权类型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会存在仲裁协议,寻求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难度较大。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主要涉及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商标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下可申请仲裁解决纠纷,而专利权、商标权权属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具有不可仲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涉及的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纠纷中仍然有可仲裁性。

综上所述,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型上来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及达成仲裁协议或条款的侵权纠纷、权属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由于仲裁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处理争议的,且仅限于解决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无法对案外人产生效力,因此如专利、商标有效性的行政案件,在我国仍然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知识产权纠纷专业特点

1.利益多元化

知识产权纠纷的权利人在纠纷中的利益诉求往往是多元的。一方面,权利人希望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并获得侵权赔偿另一方面也可能基于对未来商业利益的考量,与侵权人开展合作,并据此扩大市场。

2.专业性强

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涉及的技术领域种类繁多。知识产权纠纷表现出法律问题与技术专业问题高度融合的特征。

3. 涉外程度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地区经济区域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比重逐步增大。案情复杂,技术类案件多(涉及新技术和新产业),涉及国际知名商标和商号案件较多,国际关注度高

4.时效性强

知识产权的存续是有法定时限的。纠纷解决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着权利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期限以及市场收益。知识产权纠纷若无法尽快解决,很多知识产权将成为事实上消亡的权利。

5.保密程度强

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竞争的核心,这也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对于争议解决的保密性要求往往较高。

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越性

与向法院提起诉讼相比,仲裁有很多优势。

1. 保密

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一般都不公开,除非经过当事人同意。更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甚至声誉。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有利于保密和企业信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智力成果,如果通过法院审理,竞争对手可以据此获得准确可靠的竞争信息情况,一些不适宜公开的商务条款会因判决的公开而公之于众,将影响其他专利权人的报价以及与目标客户的谈判工作。

2.高效

仲裁适用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仲裁高效的特点。相较诉讼而言仲裁争议解决期限上有明显优势,对于当事人后续商业计划的安排有重大意义。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仲裁案例中,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合资公司的商标争议仲裁案在较短时间内终结了商标权属争议。商标合同纠纷中,耗时过长的争议解决将使得当事人的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权利状态。专利许可诉讼中,纠纷处理周期过长可能导致专利在此期间被认定无效,但仲裁裁决往往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作出。防止因陷入冗长繁杂的纠纷拉锯,将可能导致“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局面。

3.专家审理

仲裁可以选择专家进行审理。仲裁委设有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了各行各业的知名专家为仲裁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专门知识咨询。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专利权纠纷多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具有行业背景、技术专业或法律专业等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仲裁员以及自己熟悉的仲裁规则和准据法等,更有利于实现双方的利益。特别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纠纷具有超前性,此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的分析和判断会更有利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专家断案、专家咨询、独立仲裁带来仲裁案件的高质量高水平。

4.灵活便利,执行力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效力,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各国一般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语言、仲裁规则和准据法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很多为跨境业务,如由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的跨境执行难度较大,而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与法院判决相比,仲裁裁决一般由仲裁机构作出,在其他国家更容易得到承认与执行。

5.稳定

知识产权案件基于其极强的专业性,往往争议很大,从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阶段,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都不同的情况并不罕见。如上所述,仲裁的裁决是一裁终局的,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虽偶有发生,但绝大部分仲裁案件的裁决能顺利通过司法审查。另外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应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才能作出,这一制度很好地维护了仲裁公信力,裁决不会轻易被撤销,符合仲裁迅速解决争议的效率原则。

6.对抗性弱化

仲裁的非官方性能够弱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和谐的氛围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双方的继续合作,特别适合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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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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