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疫情形势下网上仲裁发展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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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颖,绵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民商法学副教授、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摘要:2020年春节之际,武汉疫情对社会各部门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将传统线下仲裁的局限性进一步放大,对仲裁双方的利益产生直接不利影响。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和仲裁工作的联系与结合,网上仲裁的全面普及和广泛应用是大势所趋并取得了一些进展,网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问题成为了疫情期间仲裁界关注的热点。

关键词:疫情;线下仲裁;网上仲裁;法律适用

 

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的全面普及对政府职能的优化、公共服务事业的升级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各种互联网+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样为仲裁法律服务事业带来了极大的启示。正值此时疫情爆发的严峻形势下,传统的线下仲裁工作出现了一定局限性,而网上仲裁却可以打破地域和时间等问题的局限性,尤其是网上仲裁可以实现互联网+法律服务的跨界融合,从而开辟出具有突破性的网上仲裁新领域。此次疫情的出现,更加体现了网上仲裁工作是仲裁的未来发展趋势,在互联网与电子商务背景下,我国网上仲裁将有一个非常光明的发展前景,因此有必要就疫情形势下网上仲裁的发展机遇进行探讨。

一、疫情形势下传统仲裁的局限性与网上仲裁的适用性

(一)疫情形势下传统仲裁的局限性

本次疫情的出现充分展示出了国家的统筹能力和号召能力,彰显出了领导干部的组织能力和担当,体现出了医疗人员及科技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奋斗精神,更重要的是展示了国民的爱国情怀和良好的综合素质,但疫情的发生同样为部分城市的公共安全事业和应急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疫情期间国家呼吁百姓尽量少出门,少涉足公共场所,避免人员聚集,本次疫情的出现确实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使得一些线下工作停滞不前,如传统线下仲裁的局限性进一步放大,线下仲裁难于进行,很多仲裁案件被迫叫停,这将对仲裁双方的利益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

就仲裁工作来说,本次疫情的出现将传统线下仲裁的局限性进一步放大,传统的线下仲裁需要由存在争议的双方以及进行裁量的第三方仲裁员共同沟通、协商从而处理争议双方的纠纷,针对争议纠纷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传统的线下仲裁的必要程序中,每一程序都需要人员实地到场参与,在正常情况下,人员实地到场参与要求时间和人力的付出,但是在疫情发生期间,为响应国家号召,也为了自身的安全,争议双方实地到场势必导致一定程度的人员聚集,就为人员交叉感染制造了一定的条件和可能,为疫情的传播与控制造成了一定隐患。在此情况下线下仲裁案件被迫延期,对争议双方都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同时疫情期间各种商事争议纠纷恰恰是高发期,一旦这些问题无法在第一时间解决,将会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埋下风险隐患。

(二)疫情形势下网上仲裁的适用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全面普及,网上聊天极大拉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网上购物使人足不出户就能够买到各类产品,网上招聘大大提高了人才的选择性,上述众多事业都体现出了互联网+为生活带来的便利,所以从另一角度看,本次疫情的出现也为社会众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全新的机遇。正是这一特殊的时期,充分体现了网上仲裁的适用性,使得网上仲裁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机遇。

网上仲裁在审理的过程中,争议双方、仲裁部门、仲裁员以及程序管理人员可以无视空间的限制进行完善的程序,无论是立案或是审理,纠纷双方对于立案、交费、交换证据等工作不再受到地点的限制,争议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必要文件的传输、信息共享、人员沟通等多个过程,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网上进行,能更好的帮助仲裁员进行信息收集和结果判断,同时网上仲裁能够帮助仲裁员更好地交流信息,提高信息传播的速度,因此,网上仲裁较线下的实地仲裁能够极大提高仲裁案件处理的便捷性和高效性。尽管仲裁工作程序较为繁杂,需要举证、资料传送、案件审理、仲裁裁决等,但是通过在网上进行这些工作,可以降低争议双方的现场接洽次数,极大节约了仲裁工作成员和争议双方的成本费用和时间。最重要的是,疫情期间,网上仲裁可以让争议双方和仲裁员足不出户进行仲裁、调解工作,大大降低了人们出门到现场协商处理争议的频率,降低了相关人员聚集的次数。同时也能够不影响仲裁工作的进度,使仲裁工作在第一时间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能够在第一时间使争议双方得到公平、合法的评判裁决,为疫情期间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和疫情的防控做出了极大贡献。

二、网上仲裁的实践与发展

我国网上仲裁较其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同时国内现阶段对网上仲裁的研究和实践相对较少,但是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快速崛起并取得了极大成就,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社会对网上仲裁的强烈需求。

2000年12月,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当时命名为争议解决中心,通过网上仲裁的手段来处理亚洲地域内的纠纷案件。2004年6月,我国成立了在线争议解决中心,该机构是国内第一家专业提供ODR服务的机构。2005年到2007年,国内通过“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这是国内第一次对网上仲裁进行全面性、系统性的研究。2014年广州市的律师协会开展了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的研讨会。2015年3月,广州仲裁委成立了国内第一个网上仲裁院,该机构一经成立就受到了社会各界极大关注。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系统于2018年9月正式启用,该系统构建起了本会和仲裁员的良好沟通渠道,获得了仲裁员一致好评。该系统启用后,减少了仲裁员到会的次数,为仲裁员审理案件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准备纸质材料的份数,避免了纸质材料浪费以及纸质材料销毁或者再回收的困扰。仲裁员对仲裁员办案系统从陌生再到了解、熟悉,大致一个月左右便能良好地适应电子化办案方式,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自系统使用以来,截止2019年5月,该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75件案件卷宗材料均扫描成双层PDF格式文件上传,这给仲裁员审理案件提供了便利。首先,仲裁员在庭前、庭审中和庭后均可以直接登陆系统或者下载PDF文件后阅卷,无需亲自到会领取卷宗材料,每个案件至少减少仲裁员到会阅卷一次;其次,庭审和裁决书的起草也不会因证据材料繁多或者不在手边而给仲裁员带来困扰;再次,双层PDF格式文件可直接复制、粘贴使用,为仲裁员起草裁决书提供了方便。此外,该系统包含了仲裁文书网签系统,该仲裁文书网签系统再次减少了仲裁员到会次数。同时,一份裁决书从核阅结束到仲裁员签字后发出的时间较使用系统之前平均减少了5天,打破了传统面签的低效率,仲裁文书共网签331次,达到了普遍使用的程度。

以上网上仲裁院与线上仲裁工作新方式的出现,打破了线下纠纷仲裁的地域不便的弊端,拉近了争议双方与仲裁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距离,在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极大地体现了网上仲裁的优势与作用,值得大力借鉴推广。

三、网上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网上仲裁的法律适用,即进行网上仲裁时需要依托哪种法律来保障程序的合理进行,其中主要包含网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一)网上仲裁协议的效力

从立法角度上来说,仲裁协议电子形式的效力是重大问题,现阶段许多国家只接受承认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这就使得类似的电子形式的仲裁协议很难最大程度体现出它的价值。在网上签订仲裁协议过程中,如果想充分保证网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通过正规渠道签写的电子签名显得格外重要。在电子应用技术问题上,需要进一步引进并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争议双方的签名进行加密处理,只有经过上述一系列操作,才能够充分保障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安全性和效力性,保障网上仲裁协议的合法性。

(二)网上仲裁地点的确认

在传统的线下仲裁案件中,案件的管辖及仲裁地的确定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这对于整个案件的合法性和效力性具有直接影响,对仲裁程序合法性具有很强的约束作用,最重要的是对法院在仲裁效力的承认问题上具有直接的作用。但是,网上仲裁的地点却很难确定。从法律层面上讲,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和执行评判标准。从技术层面上讲,和传统的线下仲裁相比,网上仲裁的每一个程序都是通过互联网虚拟开展的,并不是在一个确切的现实环境中进行,因此其审理、合议等工作并不具备确切的地理位置。除此之外,仲裁员和纠纷双方可能分别在不同的区域或地点,互联网的虚拟非现实性以及跨国际性的问题,使得网络中的位置和现实中的位置很难实现匹配。

(三)网上仲裁的程序问题

传统的现场仲裁必经的程序就是当事人双方的身份核实,但是由于网络平台交流的匿名性,直接导致了仲裁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很难确定,同时相关合同的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如果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确人,很难排除当事人通过伪装、假冒等非法方式提供虚假信息,从而逃避相关责任,这将会对仲裁的准确性产生严重影响。所以,网上仲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在于,仲裁程序是否能够达到相关要求,其中最主要涉及的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争议审理程序尽量便捷化,其次就是仲裁的审理程序要具备公平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仲裁结果被法律所承认、被当事人所信服。最后就是要保证网上仲裁能够通过专业知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送达程序必须保证其有效性,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发送时,要做到信息的送达实时有效,从而保证呈现时间的精准性。只有很好地完成上述程序,网上仲裁才能够被更多人信服,才能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网上仲裁系统的构建

现阶段国内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极为迅速,管理的手段相对合理且日渐成熟,这些成功的经验都能对构建一个完善的多角度、多层面的网上仲裁系统提供极大帮助。如对ODR平台而言,首先数据采集活动应当秉持合法采集、授权采集等原则,明确数据采集范围,并对数据采集活动作一定限制,规范ODR平台的数据采集行为,保障数据主体的信息安全。其次是数据共享。数据共享是能够最大化实现数据价值的途径之一,分散的数据无法挖掘出大数据的巨大价值。

同时要对从事网上仲裁的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考核,可以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对仲裁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汇合,同时要保证参与网上仲裁的工作人员必须与我国法律相符合,每一位网上仲裁员都要具备专业、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从事法律行业的工作经验。除此之外,还需要定期对网上仲裁员进行集体培训以及知识水平测试。只有这样,才能够全面提高网上仲裁员的社会认可度,从而使网上仲裁这种新兴方式受到社会认可。 

四、结语

综上所述,疫情的到来对短时间内线下仲裁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但是也进一步带来了网上仲裁发展升级的机遇。现阶段网络技术不断进步,国内的网络法律法规也日益健全,网上仲裁的全面普及和广泛应用可以说是大势所趋。在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的时代背景下,网上仲裁不仅开辟了纠纷解决新模式,还以高效、经济、开放的姿态改善了人民群众的仲裁感受。通过网上仲裁,多元利益主体在网络世界同生共存,情理法兼容,为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生活提供了稳定装置,实现了法律世界和生活世界、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普适正义与情境正义、法治、德治与自治的网络对接。就我国当下的网上仲裁实际发展情况来说,进一步加大对网上仲裁系统的研究力度,完善并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是大势所趋。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网上仲裁一定会获得更大的突破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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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丽电子商务背景下完善我国互联网仲裁策略研究”,2019年《菏泽学院学报》。

5]张力行中国仲裁互联网创新与实践——以深圳国际仲裁院为例”,2017年《中国远洋航务》。

6]耿燕晓国际商事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2019年北方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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