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法官视角下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异同
来源:绵阳仲裁委员会 点击数:5626 【打印】 【返回

本文作者:郝尚勇,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退休法官,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民商事仲裁(以下简称仲裁)是指民商事主体自愿约定将双方之间的财产权益争议事项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仲裁是不同于法院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日益成为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仲裁法律制度,仲裁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早在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就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共八章,共二百六十条,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中国仲裁事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以来已经发展了将近24年,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发展,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已十分普遍,中国仲裁事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在国内,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数量增长迅速,仲裁案件的数量和标的逐年增长,仲裁已经成为经济领域内与民事诉讼并行的、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在我国,广义上的仲裁包括民商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专门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予以处理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前述仲裁的纠纷范围。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发生此种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本文中,笔者仅就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进行比较,为当事人选取争议解决方式提供参考。

民事诉讼作为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受理、审理案件的程序法、实体法,独立办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相关的争议案件,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确认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守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职权作出裁判。那么,民事诉讼这种依国家权力作出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与民商事仲裁有什么异同呢?

一、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不同点

1.机构性质不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明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2.管辖权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争议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了仲裁且选定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争议才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法定的,即是国家权力所赋予的。

3.管辖的类别不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且对仲裁机构进行了约定,法院就不会再受理该争议,故仲裁是约定管辖,且不要求争议发生地和仲裁机构所处地之间有联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进行了规定,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受案范围不同:仲裁仅解决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财产性争议,比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股份转让合同纠纷等,仲裁机构不受理劳动争议、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和无仲裁协议的案件,而人民法院则可受理此类案件。

5.独立性有所区别:两办意见明确了“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且各个仲裁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法院行使审判权则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6.办案人员来源不同: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员多数为兼职,不隶属于仲裁机构,仲裁员队伍中不仅有法律专业人员,还有来自于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因而仲裁具有专家断案的特点。而人民法院在员额改革后,法官是按照一定原则和程序从原有的审判人员队伍中遴选出来的,法官是法院的全职工作人员,都是法律专业人员。

7.办案人员的选拔、管理不同:仲裁员的选拔根据仲裁机构的章程开展,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仲裁员办案程序进行监督,仲裁机构充分尊重仲裁员、仲裁庭独立裁决。法院的审判人员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但是法院院长拥有提名权,且要受所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限制。

8.审级制度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有一审、二审、再审,是两审终审。

9.收费不同:仲裁因是一裁终局,仅一次性收费。法院几乎在一审、二审、再审等环节中均要收费。

10.调解案件可以制作的文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只能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能要求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11.仲裁裁决与法院裁判文书生效时间不同: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生效,一事不再理,一裁终局,具有确定性和可执行性。法院裁判文书作出后不是一定生效,有的文书需要载明当事人上诉期限和受上诉人民法院,当事人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文书则生效。

二、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点

1.虽然法律未赋予仲裁机构冻结财产和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是,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与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受理和审理案件的流程基本相同:仲裁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均要经当事人申请立案、预交费,经过通知、答辩、举证、开庭、裁决或者判决(裁定)的程序,当事人均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案件审理的各环节,均享有调解、自行和解等相同权利。

综上,民商事仲裁具有充分利用专家专业团队审理民商事案件,独立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等优势,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法院作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面临较大的积案压力。民商事仲裁与诉讼优势互补,各有所长,相互包容。仲裁机构与法院审判机关也应相互沟通联系、共谋发展,共求更好地为民商事主体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绵阳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案件,常会听到当事人说,“专家办案更快捷,更专业,更能缩短纠纷解决时间,节约纠纷解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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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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