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浅论仲裁邮寄送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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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仲裁邮寄送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绵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刘畅

有效送达,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若仲裁文书无法有效送达仲裁当事人或者送达程序有瑕疵,则当事人可能会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目前,国内多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没有规定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所以邮寄送达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实践中,经常会有各种原因导致仲裁文书无法有效邮寄送达,且目前国内多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对邮寄送达也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对仲裁程序中邮寄送达相关问题的研究十分必要,也会让当事人认识到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重要性。

一、邮寄送达的概念

邮寄送达,是指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行为,通常是在诉讼中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没有对仲裁的送达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但根据其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以及第七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仲裁程序中有关邮寄送达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绵仲暂行规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递交、邮寄、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或者本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仲裁暂行规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还对有效送达作了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递交受送达人或者发送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而以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发送至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由于仲裁制度是区别于诉讼制度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那么仲裁规则也相当于是仲裁制度的程序依据,因此仲裁规则中对于送达的规定也不需要完全照搬民事诉讼法,而上述仲裁规则中关于送达的规定就明显区别于民事诉讼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邮寄送达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各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最适宜本地的邮寄送达的相关规定,但这在实际操作中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以绵阳仲裁委员会在邮寄送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例,谈谈笔者的见解。

二、邮寄送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邮寄送达作为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规定的几种主要送达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在仲裁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一些当事人所在地交通不便、送达路途较远的案件中,邮寄送达体现出快捷、高效的特点。但是,由于实践中种种不规范行为导致邮寄送达的优越性未能充分发挥,主要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邮寄送达时间长。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不少当事人因事务繁忙而无法及时确定合适的直接送达时间,或是缺乏法律意识、认识不到及时签收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再加上邮寄送达高效、便捷的特点,邮寄送达已经成为仲裁中送达的首选方式。但“首选”并非“最佳”,仲裁过程中需送达的仲裁通知、裁决书等材料,少则送达1、2次,时间长达一星期之久,多则送达3、4次,需要长达半个月甚至一个月的时间,送达的时间长、效率低。若不分远近、方便与否,首选邮寄送达不仅体现不出其本身快捷的特点更会造成高额邮资的浪费。

(二)身份信息不准确。邮寄送达被退回的情况,大都是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准确。由于立案时只需提供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即可,于是很多申请人都怠于提供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有时甚至连有效的联系电话都没有。若当事人身份信息变更、搬离旧址或是更换联系电话,在后续的仲裁过程中联系不到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只能退回,虽然退回邮件亦视为送达,但送达地址不准确会成为当事人挑战仲裁裁决的理由。

(三)送达过程不规范。因个别邮递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在送达过程中出现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签收时未核对收件人身份或他人代收时未登记身份证信息、送达后没有及时在网上进行信息更新导致办案人员无法查询送达状态,又或出现邮递工作人员未到邮单地址实际投递或者未满足在5日内连续投递3次便将邮件退回等现象。同时,因邮递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匮乏,一般邮递工作人员难以掌握法律文书送达的专业性、复杂性及邮寄送达的丰富法律内涵,从而导致邮单上明明备注有“本人签收”却还是将邮件交由他人代收,影响送达的有效性,甚至可能需要重新送达,不仅浪费了仲裁资源,更严重影响了案件的进程。更甚者,邮递工作人员中在办案人员与其沟通时消极怠工甚至恶语相向,这都对邮寄有效送达造成了阻碍。

(四)退回原因花样多。“查无此人”、“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收件人名址有误”、“拒收退回”、“其他”等,这些都是邮寄退回常见的原因,但在实践中除了“拒收退回”之外,其他几个选项都由邮递工作人员自己根据情况选择。不少邮递工作人员也反映,其操作系统之中的退回原因只有一两个选项,所以只能选择意思较为相近的,但对其而言“差不多”的选项可能直接导致此次送达无效。

三、对邮寄送达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优化送达策略。邮寄送达是一种便捷、高效的送达方式,但如果不分情形一味地将邮寄送达作为首选方式则会适得其反,对经济、效率都会有影响。因此,制定详细的送达策略显得十分必要。如:

1.通过分析案件当事人的地址,得出一个合理距离,在距离本会合理距离之内,督促当事人亲自来签收法律文书,若确有必要也可在与当事人联系确定准确时间的情况下采取上门直接送达的方式。这样不仅降低了经济成本,更能确保法律文书及时的有效送达。

2.在合理距离之外的当事人,如果确实联系不到或者当事人确无时间亲自领取文书的情况下,可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二)加强立案审查。虽然立案时只做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立案人员也可以通过加强形式审查的方式来提高邮寄送达的成功率。如:

1.审查申请人身份信息的同时让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查看其填写的地址是否有详细的区域、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等,如有多个住址,需将每个住址都详细写入。

2.督促申请人提供其所了解的被申请人的详细情况,不仅限于被申请人身份证载明的信息或是营业执照载明的信息。现场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如有误,督促申请人尽快查询并提供被申请人现时有效的联系方式,或到相关部门查询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查询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请绵阳仲裁委员会予以协助。

3.向当事人明确告知,若故意提供错误、虚假、不详的地址而导致不能有效送达,应自行承担责任后果。

(三)加强与邮政机构的沟通并建立成效考评。邮递工作人员上门投递以及事后反馈是邮寄送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甚至会直接影响到该次投递是否有效。因此,加强与邮政机构的沟通并建立成效考评十分必要。具体举措如下:

1.加强与邮政机构的沟通。绵阳仲裁委员会与邮政机构在送达法律文书上形成了合作关系,但仅限于邮政机构每日派邮递工作人员统一收取邮寄文书并分发出去,对于邮件是否由专人派发,是否将法律文书与普通邮件相区分等后续过程并没有进一步的交流,这直接影响送达的效果。所以,通过与邮政机构的沟通,建议邮政机构加强对邮递工作人员(至少是对派送法律文书的邮递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相关法律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增强其责任心,从而进一步加强绵阳仲裁委员会与邮政机构间的衔接配合,规范邮寄送达方式。

2.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因与邮政机构沟通不足,且邮递工作人员认识不到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特殊性与重要性,从而导致邮递工作人员会有“送好送坏一个样,送掉送不掉一个样”的想法。在实践中,有个别邮政工作人员不按规范投递、不及时投递、不到实地投递、随时换人投递,甚至有投递情况作假、弄丢邮寄文书的现象发生。这一切都是因为在对邮寄送达进行合理考评的问题上还缺乏具体的考虑,没有制定相应的评价考核制度,从而使得个别邮政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其职责。建立评价制度,将每一份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与送达该文书的邮递工作人员紧密相连,在投递完成之后根据(综合考考核结果以及投递的效率、邮件的完好程度、当事人的签收评价等方面)给予其一定的评分,每月再根据其综合评分对其进行奖惩。让整个邮寄送达过程与该过程中的每一位邮递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挂钩,才能让其真正意识到邮寄送达的重要之处,才能更好地提高邮寄送达的成功率。

四、总结

虽然送达制度在绵仲暂行规则中只有简短的一条规定,但其贯穿整个仲裁过程,制约着整个仲裁进程的节奏。若是能对其中尚有不足的邮寄送达制度加以完善,对仲裁工作高效开展无异乎是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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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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