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运用互联网思维解析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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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平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院长

魏凯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李宇昂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内容提要: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最高法院向党中央和全国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把对党忠诚落实到解决执行难具体工作中,确保实现既定任务目标。但是在这场巨大的攻坚战中,传统的执行手段很实现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笔者认为把现代信息技术与当前的执行手段相交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思维共同推动以便解决执行中所遇到的难题。本文是以解析传统执行手段为理论基础,研究对比运用互联网思维执行的优劣及将来执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现有的执行体系制度,采取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解析可行性方案。

主要创新观点:

用互联网思维解析执行难,就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执行申请人的现实请求、被执行人财产的实际情况、现社会经济强制执行可能出现的利弊乃至对整个执行体制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互联网时代法院执行的思考方式,不局限在传统执行手段、一般网络工作方式上,也不是简单的点对点、总对总的查控,它是指泛互联网。因为我们可以预知到未来的执行难度肯定是呈现几何增长趋势的,传统以人找物、以物定人必然被人工智能所淘汰,所以我们需要运用互联网思维来降低执行难度,探索出一条执行体制改革和现代应用的新路子,让被执行人在网络化社会没有生存的空间,从而不得不以低姿态主动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最终解决执行难。

本文除摘要、创新观点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互联网思维的概念、执行时代的沿革进行阐述,期望能使读者在理论上对互联网思维概念及执行体制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第二部分:对传统执行方式、搜索、限制执行方式存在的弊端进行深入的阐述,为实现互联网思维解析执行难埋下伏笔。

第三部分:结合我国传统执行体制出现的主要矛盾,将用互联网思维融入泛互联网执行方式引入现实执行模式。

第四部分:对运用互联网思维解析执行难进行总结阐述。

一、执行时代的沿革及互联网思维的概念

“互联网思维”一词最早的提及者应该是李彦宏,在2011年,李彦宏在一些演讲中,就曾偶尔提到这个概念,意思是指要基于互联网的特征来思考,他的描述非常的碎片化,所以并没有引起重视。互联网思维最早就是相对于工化及其商业思维而言的,笔者这样理解:法院执行手段类似于商业技术工具属性、从应用层面到社会需求生活,往往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互联网思维就是要对传统的执行思维进行颠覆,既然在商业模式中消费者已经反客为主,在交易双方中居于主导地位,那么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模式下,传统的执行手段还能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执行申请人的执行期望呢?[1]

过去很多年,强制执行是实现诉求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现在这道防线体系将面临新的挑战。现在的社会是虚拟货币交易、大数据库和云数据智能时代,整个现阶段执行体制已经远远跟不上信息化时代甚至无法满足最基本的查控。在智能数据的大时代下,执行信息越来越不对称,传统执行手段越来越难发挥原有的优势,执行法官逐渐丧失执行信心[2]。虽然这是一个非常时代的事件,但是这要求我们必须要更深层次的融会了解执行体系与互联网思维的精神。

首先,笔者认为执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传统执行方式:典型特点是一对一解决方式。自法院执行局成立到很长一段时间,法院执行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依靠查、封、拘。

(二)搜索、限制执行方式:典型特点是双向互联方式。自2012年起,全国法院基本实现使用网络互连查找方式,截至2016年,基本实现点对点、总对总、网络信用惩戒等一系列的便捷网络查控。

(三)泛互联网执行方式:典型特点是多对多交互,不仅包括法院与被执行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还包括人机交互以及多个终端的交互。2017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智慧法院建设专题座谈会,要求全面将(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融入法院以后的执行中。

二、传统执行方式、搜索、限制执行方式存在的弊端

(一)传统执行方式

传统执行方式代表词句“法官又不在啊?”在全国各个执行局里面以前听到最多的就是“执行法官又不在”。这句老百姓常挂在嘴边的话并不是说执行法官没有上班,而是说执行法官们为什么总是在去车管所、房管所、土地中心、银行的路上。笔者就以前传统的执行方式作了细致的调研:执行工作跑的最多的当属房管局、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

不堵车情况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到车管所车程需要27分钟,到某区房管局车程需要25分钟,到某市房管局(政务服务服中心)车程需要20分钟。

以某市最近的房管局(政服务服中心)为例:

09:00到达单位,执行局小会分配工作同时也是错开早高峰。

9:20出发。

09:40路上完全不堵车,不遇红灯,到政务中心。

09:50到达房管局办公场所。

10:00提交材料,等待房管局操作。

10:10等电梯,下楼取车。

10:30路上完全不堵车,不遇红灯,到达某区人民法院。

如此环环紧扣,完美无缺的行程需要1小时30分钟完成案件查封工作。然而事实情况是,09:20会后其他案件当事人已经不告而来、堵车、房管局实际操作阶段需要排队、查询查封不动产可能已经有抵押查封,需要和申请人、法官电话联系沟通,这些都需要时间。实际的来回往返的路途时间加上操作时间、等候时间等等足以让执行人员耗时一上午[3]。而房管局已经是协助办理最快的部门之一,更不用提银行等要求双人双证、层层审核、必须在开户行扣划的金融机构。

在传统执行方式时期,尽管执行法院能够完成一定的查控,但是距离老百姓的期望仍有很大的差距[4]。

(二)搜索、限制执行方式

搜索、限制执行方式代表词句“明明有财产,为什么执行不了”。现阶段执行工作面临最大的问题主要是财产能查却控不住,控住却不能变现等客观现象,笔者对此也进行了深入的调研。

1.查控体系无法实现数据实时更新

某案件中,被执行人将自己存款存入某银行一名为定活两便的产品中,总对总系统无法查询到该笔存款,最后是执行法官每家银行登门排查才查出了该笔存款。

经过了解,笔者得知对于定期和活期存款银监会有明确规定,这个都是在查控系统中查得到的,但是对于一些擦边球如定活两便、部分理财产品、期货、国债等部分,银行以未明文规定为由,或者就以托管于其他单位为借口,在查控系统中不予体现,给予了被执行人大量的时间转移财产。

2.单一落后的数据库

在保全xxx案件中,通过查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因为有协助单位未反馈,十五天内不能重复提起查询,后选择证件号为组织机构代码查到了。笔者私下询问了银行工作人员得知,部分老企业用的是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或者五证合一后银行并未及时更正,导致了查询的失败。

3.新型互联网云平台不能与法院查控对接

总对总已经逐步将支付宝和财付通纳入查询范围,但是这样做远远不够。

我们的查控系统在当今互联网的面前可谓是千疮百孔,以财付通为例,实际使用中大家是把钱存入微信钱包的而非财付通账户。依靠微信钱包在绵阳这种三线城市已经基本可以做到出门不带钱,被执行人将钱款转入微信钱包后,出租车、小超市、大型购物中心等畅通无阻,微信支付作为全中国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公司如此在自己的官网写到:“自2005年成立伊始,财付通就以‘安全便捷’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不仅为个人用户创造200多种便民服务和应用场景,还为40多万大中型企业提供专业的资金结算解决方案。

经过多年的发展,财付通服务的个人用户已超过2亿,服务的企业客户也超过40万,覆盖的行业包括游戏、航旅、电商、保险、电信、物流、钢铁、基金等[5]。结合这些行业特性,财付通提供了快捷支付、财付通余额支付、分期支付、委托代扣、epos支付、微支付、等多种支付产品。”

截止到2015年第一季度,微信已经覆盖中国 90% 以上的智能手机,月活跃用户达到 5.49 亿,微信支付用户则达到了 4 亿左右,微信直接带动的消费支出中,娱乐占了 53.6%、公众平台占了 20%、购物占了 13.2%、出行占了 11.3%、餐饮只有 2%。据统计,微信直接带动的生活消费规模已达到 110 亿元,其中娱乐消费是最大支出,规模为 58.91 亿元。

根据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以红包起家的微信支付,后续和滴滴打车、大众点评、京东合作,添加零散商家共同组成了行、食、购的支付场景,借用二维码支付等手段,微信钱包(微信支付)拥有如此多的支付场景、诸多的生活服务功能,毫不迟疑的说拿着手机,不说到北上广,就算绵阳这种三线城市也是无忧出行,然而这也是查不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才开始尝试对微信支付功能的纸质文书、快递送达的方式进行查封工作,属于整个四川省最先涉足这一领域的法院,由此笔者认为将微信支付纳入查控系统刻不容缓。

2016年8月17日,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公布截至2016年6月30日微信业绩报告,其中如下写到:

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到8.06亿,比去年同期增长34%。

收费增值服务注册账户数为1.05亿,比去年同期增长25%。

微信支付的无现金日在2016年8月8日,有近70万商家参与,这样一个支付工具,基本接近国有四大行,在法院的查控系统中却不能进行查控,法院只能以快递方式要求腾讯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效率。

再以支付宝为例,蚂蚁金服旗下支付宝发布了2016年全民账单。数据显示,支付宝实名用户已经高达4.5亿人[6]。

4.5亿消费者过去一年71%的支付笔数发生在移动端。

80后人均支付金额已超过12万元,90后使用移动支付更是高达92%。

从人均支付金额来看,上海人均支付金额达到14.8万元。

在发红包排行榜上,广东汕头、福建漳州、福建莆田人均红包金额都超过5000元。

2016年,使用花呗支付的笔数超过32亿笔。

2016年有超过10亿人次使用“指尖上的城市公共服务”。[7]

对这样一个具体的支付平台,法院却不能查控余额宝余额,因为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工具,而余额宝是一种互联网理财产品,可以说是支付宝的附加理财产品,但是余额宝中的钱依然可以用于消费购物、转账等功能,导致失信人员依然可以在蚂蚁花呗等信用借贷上进行透支消费和借贷等业务。

笔者认为,互联时代,法院单一的互联网执行手段不能应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支付。从个案来看,在同某某案件中,同某某恰恰是运用微信支付来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查封,对抗执行。

根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的材料,调解书确认同某某欠款金额仅2万元,但是在申请执行后,微信钱包中金额峰值达十几万元。

4.缺失的配套资料库

现阶段法院内网不能查询到当事人身份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户籍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婚姻登记信息。这些信息或者需要当事人自行提供,或者需要法官前往派出所、民政局调取,各相关部门规定和要求不同,有的需要行政介绍信,有的需要调查介绍信,有的需要法律文书,有的需要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手续繁琐,极大浪费了执行时间。

5.歧义理解互联网的便捷(以网拍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网络司法拍卖是公平、公正、公开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方法,然而,上了网络拍卖的桌子,自然要有网络拍卖的法子。

网络拍卖起源于浙江,因为阿里巴巴总部位于杭州,率先在淘宝平台兴起,淘宝拥有全世界最大的网络用户群体,以2016年淘宝双十一为例,截至11日24时,2016年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总交易额超1207亿[8]。

根据淘宝网2011年的自我简介:淘宝网(taobao.com)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网购零售平台,目前拥有近5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同时每天的在线商品数已经超过了8亿件,平均每分钟售出4.8万件商品。截至2011年年底,淘宝网单日交易额峰值达到43.8亿元。

一开始,司法拍卖法院少,位于淘宝首页,自然观看的人多,购买力强。随着入驻法院增多,海关等单位跟风入驻,网络司法拍卖单件曝光率越来越低,一些根本不适合网络拍卖的东西纷纷上网。

大量0人报名的情况出现,是因为法院没有对于卖品本身进行审核,比如采矿权需要有资质的主体才可以购买使用,再如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对此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

6.辅助智能系统的缺失

重复的机械工作必然影响执行效率。以当事人身份信息为例,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出生年月,立案时需要立案庭书记员先输入到法院办公系统,转到审判庭,审判庭书记员需要在传票等法律文书上再输入一次,庭审笔录和制作判决书时需要审判庭书记员复制粘贴一次。转入执行环节又需要立案庭书记员在执行系统输入一次,转到执行局又需要执行局书记员在执行法律文书、执行笔录等输入一次,如果涉及到拍卖等,又需要技术室再次输入一次,一份一模一样的数据,需要反复输入,反复重复、机械的工作,把大量人力资源消耗在这样完全可以技术化处理的环节。

法院送达,其目的是告知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我国送达还局限于邮寄、直接送达、公告等老方式,效率低,成本高,互联网送达也必须需要当事人事先同意,导致工作效率极大的降低。

三、用互联网思维融入泛互联网执行方式

(一)实现大平台、云数据一站式服务

在搜索、限制执行方式基础上,与银行、公安、边境管理、航空、不动产、网络支付、网络出行等相关机构建立统一的平台,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实时上传,建立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平台,法院内部查控文书通过内网邮件等形式发送至执行办公室,加盖制作统一查控用章(类似公安机关某某派出所户籍专用章),直接上传至数据平台,由平台直接传送至需要协助执行的机构[9]。

(二)整合法院内部查控平台,实现人工智能交换

法院执行局现行系统有五个,FY老系统,2017新系统,内部执行系统,网络拍卖系统,网上财务系统。现行情况下五个系统同时并存,繁琐的操作给执行人员操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笔者认为整合五个系统,将人工智能交换嵌入其中,由人工智能提示执行法官进行执行,自动规避风险点。

(三)用科技实现高效

2012年富士康将以日产千台的速度制造30万台机器人,用于单调、危险性强的工作,提高公司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效率,此举是为了减少公司雇佣的员工数量[10],用机器人、电脑软件完成大量低级反复的工作,这几乎成了全世界生产企业的发展趋势,人民法院应当学习企业这一战略,将有限的人力资源解放出来,投入到案件执行当中去。

(1)一键文书生成

无论是当事人身份信息、裁定书还是其他法律文书,仅仅需要一个软件和内网链接,完全可以做到立案输入一次,庭审执行一键共享。文书自动生成软件,仅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编程后,和上述软件一起,对于一些简单的裁定书等直接做到一键生成。

(2)信息共享、直接送达

与快递公司(邮政)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云平台将法院需要邮寄的信息上传后,快递公司(邮政)将自动将需要邮寄的信息生成邮件,由投递员直接送达当事人手里。对于不能使用传统送达方式的,由云数据平台自动选择送达方式,通过电信公司、腾讯公司、新浪公司、阿里巴巴等,依据手机号、身份证号码确定其相关移动号码,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微博点对点推送相关消息。以QQ为例,只需要知道QQ号,腾讯的后台就可以向你发起一次对话,并且可以确定你是否已经阅读,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短信送达传票,彻底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四)设想中的互联网思维执行

立案后当事人可通过微信、网页点击查看执行案件进程,在线客服9-17点在线解答问题,大量采用机器人客服等手段,降低人力成本,足不出户,了解案件进展。

自动生成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一键发起送达,被执行人实名手机、微信、QQ、微博均会收到相关文书。

云计算分析数据,根据申请人提供财产和法官查控,结合腾讯、阿里数据计算被执行人可能收入为参考,合理配比执行资源。

批量查控,包括银行账户、理财产品、期货、贵重金属、股票、不动产、动产、支付宝、微信钱包、余额宝等互联网常用产品。

出勤计算器,用车申请上传后,依据云计算(滴滴顺风车等已经实现)合理搭配出行,减少浪费损耗。

对发起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收货地址、腾讯、阿里数据定位等缩小被执行人行动范围。

执行手持终端服务,执行干警在奔波时依然能通过手持终端连接内网,查询案件,进行查控。

老赖曝光定点推送,当老赖和微信好友、QQ好友聊天时,系统自动提示聊天对象已经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请注意交易风险。进行通话时会有老赖专用铃声提示交易风险。

当老赖刷身份证时,星级酒店会弹出提示严禁入住,飞机票、动车等均不能购买,护照自动作废。

全国联动,统筹执行,对被执行人外地财产由当地法院协助查封控制,被执行人逃亡外地有当地法院协助拘留,全国一盘棋。

四、思维一小步,执行前进一大步

简单总结一下:互联网思维无非就是“专注执行极致”+“完整的数据传输平台”+“专业的执行团队”,查找、控制、扣划统统属于“执行极致”,而执行到位率,就是一系列行动后的成果。运用互联网思维执行案件具体的表现形式可分为:

(一)颠覆了很多传统的执行工作模式,其中最明显的一种让执行人员工作更加快速和便捷。例如,查封房产,不必再去住建局,可以通过在线查封。

(二)交互参与。过去,法院只能知道执行标的物在本院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而现在通过执行云平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执行标的物存在几次查封,并会及时的反馈给有涉及标的物的法院,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可以实现信息共享。

(三)人性化。过去,当事人了解执行进展情况只能来法院了解,而现在可以通过执行对外平台实时了解法院的执行进展情况。

(四)数据及时传送。所谓的数据及时传送其中一项是指当申请人申请的执行案件,通过执行法院一系列的查控手段后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那么信息终端将通过对执行数据的分析来告知申请人,并提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进而实现申请人与执行法院的信息对接。

(五)打破信息的不均衡性。打破信息的不均衡性是指打破公安、检察、法院、工商、国土等部门单独掌握信息的局面,查人找物不再需要东奔西跑。
最后,于宇下则知漏,在肯定法院信息化的同时,要勇于挖骨疗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现代科技对执行工作的巨大推动作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平台,连接比拥有更有意义。建立起互联网思维方式,互通互联、共享共用,不断完善执行新机制,努力打赢“执行难”这场攻坚战。

注释:

[1] 张先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局良好”[N],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

[2] 张红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N],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

[3] 荣学磊:“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的程序要件”[N],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

[4] 肖建国:“执行程序修订的价值共识与展望——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J],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11月。

[5] 余 凌 云:“听证理论的本土化实践”[J],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1期;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0年第8期全文转载。

[6] 数据来源于《支付宝2016年全民账单》。

[7] 崔国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善”[J],载《民商法学》,1997第10期。

[8] 数据来源阿里巴巴公布的实时数据。

[9] 罗书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N],人民法院报,2017年2月。

[10] 资料来源腾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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