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娇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
怀揣梦想,前进的方向会更加明晰;向着梦想,沉稳的步伐会更加矫健!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主席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中国梦是中华民族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伟大愿景。促进法制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是实现中国梦的动力来源之一,是每个法律人所必须努力且奋斗终身的事业。
我国仲裁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与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体制效率与公平的发展理念高度契合,具有快捷性、高效性、保密性、专业性等特点。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随后,仲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设立。我国仲裁机构自设立以来,受案量逐渐增加,2013年我国仲裁机构受案量十万余件、受案标的达1315亿元。“中国梦,法治梦,仲裁魂”,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路径。仲裁事业的发展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增进社会和谐,提升法治文明,实现中国梦提供重要的力量来源。
仲裁公平效率建设“双驱动”,提升法治文明,为中国梦的实现凝心聚力。公平正义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中国梦下的法律公平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仲裁机构自成立以来,立足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民商事纠纷,确保当事人双方平等的参加到仲裁活动中,平等的享有权利义务,追求实体公平的法律评价。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既需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到实体公正,也需要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也是我国仲裁机构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推动中国梦的实现,是仲裁人的义务与责任。
英国有一句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仲裁机构在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效率。仲裁虽然在制度设计上具有与生俱来的快捷性,但是在仲裁案件执行中,仲裁案件执行面临合法性审查等难点,有时使得仲裁的快捷性“打折”。提升仲裁案件执行效率,仲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当事人,与法院建立“双沟通”制度:依当事人的需要,梳理该案件执行中的难点,争议的焦点和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审查意见,提高仲裁案件的执行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平与效率犹如一个车子的两个轮子,没有公平或者缺乏效率,法制这条道路不能走得长远,不能与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唯有公平效率“双驱动”,才能有效推动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才能使之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公平效率是仲裁的灵魂,是法制文明发展的助推器,是中国梦实现的润滑剂。
仲裁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中国梦的实现增砖添瓦。实现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党的十八大指出“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要坚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社会建设的重点”。我们生活在这个伟大的历史文明国家,人民要共享国家发展成果,更要感受社会和谐、法治进步、民主不断提升的幸福喜悦。仲裁作为独立、公平、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各种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手段,应当树立仲裁为民的理念,全力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和谐文明程度,增加人民幸福感。
我国《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 二”及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我国仲裁员来自各行各业,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当事人可依据商事纠纷特点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这样的仲裁员能更加迅速准确地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更加有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仲裁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仲裁调解更有利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仲裁调解是在仲裁员的指导下,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业惯例和行业规则,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调解不是单纯刻板的依照法律条文处理案件争议,而是一门关系“人情”与“法理”相互交融的艺术,深入贯彻和谐理念,将法治与德治有效的结合起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化解矛盾,营造社会的和谐氛围。《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或庭审结束后组织当事人调解。”绵阳仲裁委员会充分利用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建立仲裁调解机制,规范仲裁调解程序,充分发挥仲裁调解功能,为仲裁调解工作开启方便之门,共建天蓝地绿人和的美丽绵阳。
然而,我国仲裁事业从1994年《仲裁法》颁布至今,发展历史较短,遇事找法院的思想较为根深蒂固。仲裁事业发展中面临着社会对仲裁知晓度不高、接受度不高以及个别法院超范围审查的问题,持续聚焦法律界的关注。解决仲裁事业遇到的问题,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地位,是关乎人民福祉、关乎社会和谐、关乎国家法制进步、关乎中国梦实现的大事。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仲裁事业未来的道路依旧很长很远,发展的道路荆棘满布!仲裁机构的发展要有攻坚克难的精神,不断加强自我建设,提升社会公信力;还须加强与各市场主体的沟通交流,使之与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同步发展;最终提升我国法治文明,践行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