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永才 绵阳师范学院副教授、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美丽仲裁是仲裁事业永续发展的奋斗目标。然而,仲裁事业的发展很不平衡,有些仲裁委员会,案源很多,应接不暇;有些仲裁委员会,案源较少,勉强维持;有些仲裁委员会,案源稀缺,有名无实。“深计远虑,所以不穷”。成功与失败,经验与教训,归结为一点,就是对仲裁“三公”即公开、公正和公信的认识、态度、深谋和践行存在着差异。实践证明,只有高效整合了“三公”,才能建成美丽仲裁。
一、仲裁“三公”的价值
仲裁“三公”的总价值是合法合理化解纠纷,推动推进社会文明,同时使仲裁事业蓬勃发展。
1.仲裁公开的价值
仲裁公开的概念。仲裁公开,是指仲裁委依法向公众公开仲裁的权力、目的、依据、根据等,从而使仲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仲裁公众,是指与仲裁委有关的社会群体和个人之总和。有关,就是仲裁公众对仲裁委的目的、目标和发展具有实际潜在的利益关系和影响力。群体和个人,既包括国内的群体和个人,又包括国外的群体和个人,因为仲裁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仲裁公开的内容。仲裁公开的内容有仲裁法、司法解释、仲裁规则、仲裁纪律、仲裁员守则、仲裁员承诺、仲裁奖惩等。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仲裁公开的例外只有两个:一个是不公开开庭,除一方允许另一方旁听的除外;二是不公开裁决。除此而者外的仲裁知识和规章制度,不仅应向公众公开,而且要让公众理解。
仲裁公开的价值。仲裁公开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前提。仲裁权力的内涵是承担责任,仲裁权力的外延是接受监督。马克思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仲裁公开了,公众监督了,仲裁人员真诚对待,把他律和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确保仲裁公正裁决。所以,仲裁公开的价值是确保仲裁公正。
2.仲裁公正的价值
仲裁公正的概念。公正就是公平正义。仲裁公平,指仲裁应当合法,不偏不倚。仲裁正义,指仲裁应当合理,无私无缺。仲裁公正,就是仲裁正直、利民,没有偏私。仲裁公正的内涵丰富,从时序上看,分为程序公正和裁决公正;从内容上讲,包括证据确凿,合乎良法;从全局上看,精细裁决,整体平衡;从自律上讲,一尘不染,清正廉洁。
仲裁公正的特点。一是历史性。公正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恩格斯认为: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诸如观念的变化、法律的修改、证据的真伪等,都可能使仲裁的内涵和外延有所变化。二是相对性。理念和事实多元、多样、多变,差别客观存在。在合法的基础上,力求把差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三是具体性。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案情千差万别,仲裁不可能千篇一律,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分析具体裁决。
仲裁公正的价值。公正是仲裁的核心价值观。温家宝讲:“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太阳照暖的是“身”,而公正照亮的是“心”。仲裁公正的光辉胜过太阳的光辉,为什么?因为仲裁公正,是仲裁的本质特征,是仲裁事业发展的生命,是当事人以及社会成员对仲裁是否“合意”的一种价值评判。“守正为心”,评价很高,提升公信;连锁反应,逐级放大,就会使更多的个人和单位,事先约定仲裁,或者临时达成仲裁协议。
3.仲裁公信的价值
仲裁公信的概念。仲裁公信,是指公众对仲裁和仲裁委的信任。信任,就是相信而且敢于托付。仲裁信任,就是当事人相信仲裁,并乐意把自己的纠纷申请仲裁,而且委托其信得过的仲裁委仲裁,没有后顾之忧。仲裁裁决公正了,“近者悦”,当事人一传十、十传百,影响周围的公众,产生水波效应。“远者来”,信任仲裁的个人和群体也就必然会越来越多了。
仲裁公信的主体。仲裁公正与否,究竟谁说了算?公众说了算。公众信任仲裁了,当事人就会自觉自愿把自己的纠纷,托付给仲裁委仲裁;仲裁案件多了,且公正了,就会增强和扩大仲裁的公信力。这样的强化效应,必然会使仲裁事业兴旺发达,蒸蒸日上,为化解社会纠纷,为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出更多、更好、更大、更强的力量,从而实现美丽仲裁。
仲裁公信的价值。“誉从信中来”。仲裁公信比金子还重要,是仲裁事业发展的根基。仲裁公信如果公众面不大,信任度不高,结果会怎样呢?就会跌入“塔西佗陷阱”。罗马帝国执政官塔西佗认为:当一个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做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一旦如此,失信于民,不仅案源少,而且会名存实亡,甚至自生自灭。可见,公信力是仲裁委的生命力。
二、仲裁“三公”的关系
公开、公正、公信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应当是怎样的呢?应当坚持三点论:同质点、异质点和交互点。
1.仲裁“三公”的同质点
仲裁“三公”的宗旨相同。任何工作都应有明确的目的,否则就是盲目行动,绝对不会取得预期的效益。仲裁“三公”的宗旨都是为当事人化解纠纷,为目标公众服好务,迎得优良的社会效益。所谓目标公众,就是易于发生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这一服务宗旨,应始终贯穿于仲裁的整个程序、调解和裁决之中,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仲裁“三公”的定位相同。从社会性而言,仲裁为社会和谐出力。仲裁“三公”,都是消解社会纠纷,协调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合作,建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凝心聚力,搞好建设的前提,是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只有这样循名定位,才能体现出仲裁工作的社会价值。此社会价值包括国内社会价值和国际社会价值。
仲裁“三公”的目标相同。“三公”的总目标是奉献他人,提升自己。仲裁委是依据仲裁法组建起来的一个社会组织,其性质也可视为准司法组织。一旦组建起来,就必然应有自己的发展目标。目标是方向,目标是境界,目标是标准,目标是价值,其目标应当是脱困而出,脱颖而出;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做好做妙,做大做强;名声大振,美名远扬。
2.仲裁“三公”的异质点
仲裁“三公”的对象不同。公开的对象是社会所有公众,包括国内外的个人和群体,没有人数的边界限定,人数最多。公正的对象是案件当事人,是发生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有人数的边界限定,人数较少。公信是知道仲裁委并有好感的一部分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受当事人影响而肯定、赞誉的人,有一定边界,人数较多。
仲裁“三公”的内容不同。公开,仅限于仲裁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纪律、承诺等依法可以公开的内容,不涉及仲裁调解和审裁,具有宣传性。公正,仅限于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调解和裁决,体现科学性。公信,仅限于公众对仲裁委调解、裁决的信念,反映爱慕性。宣传性、科学性和爱慕性形成合力,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
仲裁“三公”的评价不同。公开的评价标准是被宣传的人数及其理解高低,以及对仲裁的向往程度。公正的评价标准是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合理、合德的看法和想望。公信的评价标准是案件当事人,以及受其影响的公众,对仲裁委办案公正的评定,包括肯定、否定和淡定。毫无疑问,肯定的评价,对仲裁事业的发展大为有利。
3.仲裁“三公”的交互点
仲裁“三公”在过程上,相互推进。有了公开的宣传,才能使仲裁法推广开来,深入人心;才能通过公众监督,保证仲裁公正。仲裁公正了,就会扩散这一正能量,受到公众的好评,自觉约定仲裁。其逻辑次序是:有了公开,才有公众;有了公众,才有公正;有了公正,才有公信;有了公信,才有仲裁,而且是前者推动后者,后者推进前者,谁也离不开谁。
仲裁“三公”在功能上相互配合。“三公”不能单独成篇,必须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仲裁任务。只有公开不行,只有公正不行,只有公信不行。仲裁“三公”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只有把“三公”在各自发挥有利作用上,紧密地串并起来,才能产生整合效益,使1+1+1>3,取得满意的效益。
仲裁“三公”在发展上相互转化。仲裁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三公”的发展。公开发展了,助推公正发展;公正发展了,助推公信发展;公信发展了,助推公开发展,循环往复,以致无穷,使仲裁事业螺旋式上升,飞跃式前进,而且是充分的发展,持续的发展,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三、仲裁“三公”的践行
仲裁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不仅在“知”,而更在于“行”;其验证不仅在于逻辑,而更在于效益;其评价不仅在于经济效益,更在于社会效益;其目的不仅在于当事人满意,而更在于促进社会和谐。“知之切美处便是行,使之明察处便是知”。应把“知”与“行”有机地统一起来。
1.持续宣传,深入人心
普及仲裁优势。仲裁委应不断地向公众宣传仲裁与诉讼的相同点和不同点,重点宣传仲裁的优势,诸如:自主性、快捷性、经济性、专业性、国际性等。应经常和长期向公众宣传仲裁法、仲裁目的、仲裁原则、仲裁的规章制度、过错责任的追究办法、案件当事人的赞誉等,使公众了解仲裁,监督仲裁,支持仲裁。
宣传“三公”目标。宣传公开的目标是扩大知名度,即仲裁委及其仲裁服务等在多大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的程度;知晓的人数越多、范围越广,知名度越高,反之则低。知名度是中性,有美名也有恶名。宣传公正的目标是提高美誉度,即公众对仲裁委及其仲裁服务的认可和赞赏程度;认可、赞赏的人数越多、越高,美誉度就越高,反之则低。宣传公信的目标,是两全其美,既扩大知名度,又提高美誉度,进而增强仲裁公信力。
整合宣传方式。宣传必须通过传播媒体,包括面授目标公众,就是深入企事业单位、社会宣传、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等;开辟报刊、电视专栏,即通过仲裁委所在地的报刊、电视,开辟专栏,不定期发表仲裁文章;建立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宣传;动员仲裁委工作人员和仲裁员宣传仲裁。善奏各种宣传方式的“交响乐”,才能收到应有的宣传效果。
2.提升素养,确保公正
强化法德能力。保障仲裁公正的关键是仲裁员的素养,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熟练运用法律的能力,二是坚守职业道德的能力,三是高超独立思考的能力。思考力决定公开力,公开力决定公正力,公正力决定公信力。因此,仲裁员应具有发散思考能力、收敛思考能力、系统思考能力、逻辑思考能力、创新思考能力等。
适时培训提高。仲裁委应适时培训仲裁员和工作人员。其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应根据当前情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而定。培训方式有传达会议精神、召开专题座谈会、请专家作报告、走出去取经、介绍先进典型、批判违法缺德行为,探讨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
吸取经验教训。经验是财富,教训更是财富,因为教训发人深省。任何一个仲裁委,都不一定十全十美。因此,既要及时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又要及时吸收其他仲裁委的经验和教训;既要学习国内仲裁委的经验和教训,又要借鉴其他国家仲裁委的经验和教训。只有全方位接受经验和教训,才能不断地全面充实自己,发展自己。
3.高效监控,及时纠编
敬请公众监督。仲裁权力是对仲裁资源进行的一种支配,具有极大的魅力和威力。仲裁权力的本质是责任,缺乏责任的仲裁权力,会异化为谋私的工具。“善下斯为大,能虚自有容”。为确保裁决公正,除了仲裁自律外,还必须有仲裁他律,敬请公众批评,并像习近平讲的那样:“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反听之谓聪,内视之谓明”。仲裁委应经常、真诚倾听公众呼声,肯定成绩,发现问题;厚德载物,改过迁善,不断提升公信力。
建立“三审”机制。当前,仲裁裁决往往是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说了算。由于每个人的法、德素养及其思考力不完全相同,如果有人带上些“感觉”“印象”的花纹,隐藏着“私心”“杂念”的货色,那就会增加仲裁裁决模糊的“度数”,扩大了公正的误差;加之仲裁是一裁终决,因此,建立“三审”机制尤为重要。首先,是充分尊重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裁决意见。其次,是仲裁室主任或仲裁部部长审查。最后,是仲裁委秘书长或专家委员会主任审核。在审查和审核中,发现了问题,应召开专家组论证会;若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任坚持自己的意见,则由仲裁委主任签发裁决书。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校正失衡的法、德“天平”,确保仲裁公正。
加大奖惩力度。“赏一以劝百,罚一以惩众”。对优秀仲裁员,每年度表彰奖励一次,并在仲裁员年会上介绍经验。对违法、缺德的仲裁言行,采取“零容忍”的态度。首先,要提速,一经发现,立即查证核实,及时进行处理;无论是谁,绝不偏袒。其次,要加力,加大惩处力度,一旦发现仲裁员及其秘书违反了法律、规则、承诺等,立即停止已参加的案件仲裁;一旦发现仲裁员有偏私言行影响了公正裁决,一律除名,并在仲裁委所在地的报纸上发表除名公告,还应向仲裁员所在单位通报;若触犯了刑律,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黜虚名而求实效”。用“三公”的实效托起仲裁事业发展的梦想——美丽仲裁,只有努力才能实现“三公”梦想,只要努力定能建成美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