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积极推行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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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新 绵阳仲裁委员会委员、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  

张雨乔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经营主体和保险标的迅速增加,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保险业个别从业人员法律知识缺乏等原因,使保险纠纷和诉讼案件逐年递增。从全国形势来看,社会矛盾大量增加,法院的工作量激增,已经是不堪重负。探寻积极解决保险纠纷的办法,意义尤为重要。

一、绵阳目前解决保险纠纷的现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方式有调解、诉讼、仲裁等三种。

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简便易行,能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是目前我市保险纠纷主要的解决办法。其中有保险公司自行调解的,也有保险当事人投诉到市保险行业协会,由协会出面进行调解的。协会秉着公平公正原则,多年来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总结出一些经验,处理结果得到保险公司和保险当事人双方认可,有些当事人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但是调解处理保险纠纷有它的不足,那就是调解结果没有最终法律效力,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还要采取仲裁或诉讼的司法程序解决,也有些纠纷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久调不决。

另一种方法就是诉讼。去年全市寿险诉讼占总纠纷的34%左右(另外66%均通过调解解决),所占比例较高。调解不成的基本上走诉讼程序,还有未经过调解直接提起诉讼的。从法院判决来看,结果也不尽如人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过多偏袒被保险人一方的有,有些法律工作者甚至专门鼓动保险当事人打保险官司,保险公司成了诉讼中的“弱势群体”。

目前保险纠纷案件很少通过仲裁解决。

二、仲裁相比诉讼在解决保险纠纷中的优势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对保险公司和客户来说都是很好的选择。这体现在:

1、仲裁具有保密性。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在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无关的人在未得到所有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允许之前,不得参与仲裁审理程序,也不允许无关人员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而诉讼依法实行公开审判,除非是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之外,案件都一律公开审理和判决,允许公民旁听审判,允许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对保险案件的公开审判,等于把保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大白于天下,这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有理,都将在公众心目中产生不信任心理,影响商业信誉。而仲裁的保密特性使保险争议的负面影响尽可能的减少,尤其是我国处于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大众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脆弱,仲裁过程的保密性,保护了保险产业的持续发展。

2、仲裁具有快捷性和经济性。仲裁可以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绵阳仲裁委仲裁暂行规则还对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50日内作出裁决。另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一旦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任何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多级的诉讼必然增大当事人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投入。仲裁为终局裁决,一次收费,收费比例较低,花费的时间比诉讼要少得多。比较适用保险标的较小的情况。采用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将会减少在争议解决上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降低成本。

3、仲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仲裁专家办案的优势能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保险纠纷。保险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监管特别严格,各类保险合同有几百种之多,各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容各异,还有许多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惯例。第三届绵阳仲裁委员会就聘任了七名保险行业的专业人士为仲裁员,仲裁时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这些熟悉保险业务的仲裁员,使保险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三、绵阳目前保险纠纷较少使用仲裁解决的主要原因

1、对仲裁法律制度缺乏了解。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目前都没有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识,以至于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动辄诉诸法院,忽视了仲裁也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一种法定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并不了解仲裁是什么,保险公司也没有进行相关的培训,因此也不可能向客户宣传仲裁的优越性。

2、不熟悉仲裁程序。要应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必须在签定保险合同时达成具有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而目前保险公司所用的大部分投保单、保险单虽然提供了仲裁选项,但是保险公司因为没有进行过实务操作,不了解仲裁程序,认为在合同签订和合同纠纷发生时选择诉讼在操作上简单方便,所以不愿意选择仲裁方式。

3、许多保险消费者不了解仲裁,不熟悉仲裁程序,不相信仲裁的权威性、合法性。总认为到法院打官司才能解决问题,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保险合同签订与保险合同纠纷发生时,也不愿意选择仲裁途径解决问题,而选择诉讼。既增大了成本,也拖延了时间。

四、对下一步在保险纠纷中引入仲裁的思考

1、提高对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意识。

目前从各保险公司的领导,到一线业务人员对推行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普遍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仲裁方式也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重要手段。只有各保险公司的领导和从业人员在思想认识上、观念上实现对应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重要性、必要性有重大转变和提高的基础上,抓好具体落实,这项工作才有可能得到突破性的进展。

2、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到仲裁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好方法。

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就下发了《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规定各保险公司在拟定或修订保险条款时,设立的保险合同争议条款中应当加入仲裁方式。绵阳仲裁委员会也积极与绵阳保险行业协会联系,研究如何在保险纠纷中引入仲裁。但是,据了解我市保险业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尚未用仲裁方式来解决,重要原因之一是宣传不够,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了解保险合同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致使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时没有使用这种解决方式。所以,一方面,绵阳仲裁委应积极创造宣传、交流的平台,加强宣传工作,多与保险公司沟通,促进相互了解和信任,改革和创新相关机制,使更多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自愿选择仲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要主动了解绵阳仲裁,积极运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保险行业协会与绵阳仲裁委积极沟通、交流,探讨保险仲裁的相关难点、热点问题,促进保险仲裁服务品质的提升,扩大仲裁在保险业的影响。

3、抓好应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实务操作。

要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就是各保险公司在展业签单上做工作,业务人员在展业宣传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讲解仲裁和诉讼的异同点,宣传仲裁方式更适合于解决保险合同经济纠纷的特点和优势,倡导选择仲裁方式。是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是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决定。选择仲裁的意图表示既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设立仲裁条款,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按《仲裁法》规定,签订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以便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具体操作流程可以由绵阳市仲裁委对保险公司进行相关培训。

4、尝试在协会调解工作中引入仲裁,逐步渗透保险仲裁的理念。

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在处理保险纠纷的调解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得到保险公司和广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认可,具有较好的信誉。经与绵阳仲裁委商议,下一步准备尝试在调解工作中引入仲裁,一方面使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不能再反悔,另一方面,也把仲裁解决保险纠纷的理念逐渐渗透到保险公司和广大保险消费者中,进一步推进仲裁解决保险纠纷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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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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