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一裁终局”制度下仲裁质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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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泽胜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2年第1期仲裁员沙龙交流材料

一、提高仲裁质量的客观要

1、它是党和政府的要求。党和政府要求仲裁能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

2、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只有高质量的仲裁才能作到公正,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一裁终局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3、它是仲裁事业发展的要求。仲裁解决争议需要当事人约定选择,只有高质量的仲裁,才能产生较大的公信力,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才会有更多合同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仲裁质量的保障要素

(一)仲裁质量的内部保障要素。

1、组织保障。包括仲裁机构体系、仲裁机构的质量意识、领导的重视程度、具体措施等。

2、制度保障。一是有保障仲裁质量的科学制度;二是制度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3、人员保障。一是科学组庭,保证仲裁员搭配的合理性;二是仲裁员有高尚的品质。尤其需要注意内心公正与外在(言行)的统一;三是保证仲裁员的业务素质较高。

(二)仲裁质量的外部保障要素。

主要是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配合和支持,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准备工作充分以及证据提交的规范性等。

三、仲裁质量的保障机制

(一)仲裁组织对仲裁活动的调控机制。

仲裁机构对仲裁活动从立案、组庭、庭审、裁决、反馈过程的恰当的安排、协调、控制机制。

(二)仲裁主持主体对仲裁活动的调控机制。

仲裁员主持主体即仲裁庭成员。

1、仲裁主持主体行为的自我控制(自律)。

(1)自律贯穿于庭审前到作出裁决的整个过程。

(2)庭审中行为的自我控制。基本要求是立场中立、态度平和、认真倾听、虚心学习。

(3)庭审外行为的自我控制。主要是保持公正和廉洁。

2、仲裁主持主体关系的良性协调。

(三)仲裁活动的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

2、当事人监督;

3、社会监督。

(四)仲裁活动的责任追究机制。

(五)仲裁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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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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