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胜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2年第1期仲裁员沙龙交流材料
一、仲裁庭成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的原因
1、各人的专业知识背景、知识面不一致。
2、对同一问题的认识角度不同。
3、对案件事实、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和理解程度不一致。
4、对自己角色的认识、定位存在偏差。尤其是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虽然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要求要其独立、公正,但难免内心存在维护选定自己的当事人利益的倾向。
5、对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分析具体案例的精准性不同。
二、协调仲裁成员不同意见的必要性
1、协调仲裁庭成员不同意见并非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要求。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以多数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协调仲裁庭成员不同意见,形成多数或一致意见,作出的裁决质量较高的概率较大。因此,当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时,有必要进行协调。
三、协调仲裁庭成员不同意见的原则
1、不歪曲基本的案件事实。对通过相关证据能够明确的基本案件事实,对该事实的认识不能为了协调而失去正确的判断。
2、不违背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案件的定性、责任的承担等有明确规定的法律并能适应本案的,不应当为了协调而放弃正确的认识。
3、不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对案件定性和责任承担确实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协调不同意见应做利益衡量,不造成显然的利益失衡。
四、协调仲裁庭成员不同意见的具体要求和方法
1、仲裁员要有良好的心态。一是相互学习的心态,克服自傲自大的心态;二是敢于纠错的心态,克服固执要面子的心态。
2、首席仲裁员提高协调能力,发挥协调作用。在案件合议中,首仲应认真倾听,用心分析比较,切不要以首仲自居,阻塞思路,而应该善于“换位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纬度。因此,首仲除了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外,还需根据不同的案件涉及的领域、理论充实相关的知识,在仲裁实践中努力提高自身的协调能力。
3、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和庭审的组织,消除产生不同意见的部分原因。产生不同意见的原因之一是部分仲裁员对案件事实不熟悉而致,应充分作好以下工作:(1)做到庭前阅卷;(2)庭前召开预备会议,理出问题,提出审理方案,拟好庭审提纲;(3)在庭审中保障仲裁员认真倾听,做好记录。
4、认真做好评议工作,进行充分讨论。
5、加强与秘书处和仲裁室领导的沟通,主动请求其对案件的指导。虽然仲裁员独立办案,但仍离不开其指导。实践证明,他们的指导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