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对协调仲裁庭成员不同意见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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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显斌 原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2年第1期仲裁员沙龙交流材料

仲裁员在参与案件的审理中,享有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的权利,同时其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充分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仲裁员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由于各自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等多种原因,仲裁庭成员之间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实体处理等方面发生分歧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仲裁庭成员的不同意见不能得到有效统一,很可能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为了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仲裁案件的公信力,仲裁庭全体成员必须步调一致,充分发挥其在办案中的主观能动作用和仲裁庭的集体智慧,以促进仲裁案件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作。要协调仲裁庭成员的不同意见,本人认为应当依照《仲裁法》、《仲裁暂行规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仲裁工作的实际,认真把握好组庭、审理、评议和裁决这么几个环节。

一、关于组庭。要做好仲裁庭成员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首先在组庭时必须注重仲裁员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的合理配置,这是建立高效运行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组织保证。

仲裁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自作出裁决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就要求仲裁庭审结的每个案件都必须准确无误,不出差错。因此,仲裁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仲裁人才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业务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使每个仲裁员在办案中都是严格遵守仲裁职业基本准则的模范和业务精英,特别是首席仲裁员不仅应当是道德品行、人格操守的示范者和居中裁判的核心,而且还应当具备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凝聚力、向心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及庭审的掌控驾驭能力。总之,仲裁庭应当由有素养,具专长,懂法律,会办案的仲裁员组成,由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高,专业素质精,工作责任心强的优秀人才组成的仲裁庭在办案即或出现意见分歧,最终达成共识从而确保办案质量是不难的。

二、关于案件的审理与协调配合。仲裁庭通过庭审活动依法定程序,认真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明确争议焦点是化解仲裁庭成员意见分歧,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一)仲裁庭的庭审活动由首席仲裁员主持,首席仲裁员在办案中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接案后应当及时安排和指导办案秘书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庭前准备和证据收集、分发、交换等工作。

2、认真阅卷,拟定审理方案和庭审提纲,协调仲裁员的分工,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开庭前应与其他仲裁员就庭审方案达成一致,商定庭审时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措施,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4、主持庭审活动,庭审中应当充分发挥仲裁庭全体成员的作用。

(二)仲裁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1、仲裁员需申请回避或披露的事由,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和披露。

2、按分工做好庭前和庭审中的相关工作。

3、认真阅卷,做好阅卷笔录和在庭审中需向当事人提问的提纲。

4、协助首席仲裁员搞好庭前居中调解和庭审活动。

5、开庭时,仲裁员应当准时参加,不得缺席,不得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

6、庭审中应当依法履职,遵守职业道德和仲裁礼仪。

(三)首席仲裁员在办案中应当充分发挥具有业务专长的仲裁员的作用,做到优势互补。

三、认真搞好案件评议。在评议中出现意见分歧,仲裁庭的全体成员都应当以遵从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化解分歧保证办案质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通过庭审,在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的基础上,由首席仲裁员主持对案件的评议并保证其他仲裁员平等参与案件的评议,不主观武断。

2、为了减少分歧,防止漏议漏裁,首席仲裁员在主持案件评议时,应当先就案件的事实客观公正地发表书面意见,并将仲裁庭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双方的民商事行为是否有效,经庭审后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当事人双方的仲裁请求应否支持,实体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应当如何适用以及仲裁费应当怎么负担等逐一提交仲裁庭评议,充分听取其他仲裁员的意见后,再由首席仲裁员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归纳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并发表拟处意见。仲裁庭全体成员均应参加评议,在评议时应当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实体的处理以及仲裁程序等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平等地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评议中出现意见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仲裁庭每个成员都应以平和的心态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仲裁庭应当依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审慎处理案件和对待分歧意见。相互间不指责,不拆台,不向无关人员和当事人透露分歧意见,对违反规定的仲裁员应提请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妥善处理。

4、对评议中有重大分歧,难以立即作出决定的案件;对法律规定不明,存在法律适用疑难的案件;对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仲裁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不宜简单地采用多数裁决或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可以多次评议,力求化解分歧,统一认识,做到万无一失。

5、办案中,仲裁庭全体成员应当精诚合作,应当互帮、互助、互学、互信,碰到困难应当共同攻坚克难,不袖手旁观;遇到说情干扰,应当牢记仲裁庭的共同责任,不心存杂念;出现意见分歧应当坦诚沟通,不固执已见;当自己的意见被否决时应当出于公心敢于坚持原则,勇于修正错误,不牵强附会,不随声附合,不随波逐流。

6、办案中,仲裁庭的全体成员应当树立团队意识,共同对认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评议中,首席仲裁员对其他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居中斡旋,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居中调停,力求案结事了。

7、经全体仲裁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首席仲裁员归纳结论性意见经全体仲裁员认可,按规定程序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后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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