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叶时雨
2012年第1期仲裁员沙龙交流材料
一、仲裁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处理民商事争议的方式,独立公正、一裁终局是其重要特征,仲裁对仲裁员的道德水准和素质能力有极强的依赖性和极高的要求。仲裁员既是仲裁程序的推动者,也是仲裁实体的裁决者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际执行人,更是保证仲裁裁决质量的关键,仲裁员队伍是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石和灵魂,有什么样的仲裁员队伍就有什么样的仲裁机构。可见仲裁员是仲裁的源泉,是仲裁的灵魂和生命力,因此,作为一名仲裁员应德才兼备、德高望重。
二、公道正派是做好一名仲裁的前提条件
《仲裁法》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请仲裁员”。
仲裁员怎样做到公道正派?“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人的质量比操作法律的内容更重要”,仲裁机构的发展应以案件的质量为基础,以仲裁员的优质服务,以仲裁的优质产品——裁决书来保证。同样,案件的质量保证首先来自仲裁员的公道正派。《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办案规范》、《仲裁员管理办法》是我们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和审理案件的行为规范。拒绝当事人的“吃、请、送”,“不私下会见当事人”,“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为一方当事人说话办事”等是我们每一位仲裁员必须做到的。否则仲裁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不能得到社会和当事人的认同,还有损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的权威和形象,失去案源,失去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同时,我们仲裁员个人的名誉、地位、形象也将受到极大的损害。再如,律师职业的仲裁员的双重性和角色转换。律师仲裁员与仲裁中律师代理人这两个角色有一定的联系,律师能担任仲裁员或者是代理人他应当是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然而,他们之间的作用有着严格的区分。如果律师时而在台上是仲裁员,时而在台下作代理人参与仲裁案件,这种角色的转换不认真及时处理好,会影响和左右案件的公正性,甚至形成仲裁案件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一种利益交替和利益集团,形成互为代理、互为仲裁员的利益交换,会严重损害仲裁和仲裁机构的信誉,损减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因而,作为仲裁员要严格、自觉地执行回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各行各业的仲裁员不同程度都存在一个角色转换的问题,作为一位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决不能以法官、律师、行政官员、教育学者的面貌和角色出现,而只能以一位仲裁员的身份出现。
三、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办案能力
1、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是要求仲裁员不仅要熟悉仲裁相关的制度、精通和熟练运用操作 《仲裁法》、《仲裁规则》、《办案规范》,还必须具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体法知识,才能真正做到专家办案。只有这样,仲裁员才能在了解当事人诉求的情况下提出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案,进行有效说服调解,即使调解不成,也能使当事人敬佩和心服。
2、办案能力是一种综合素质要求,要求仲裁员必须具有驾驶庭审的能力和高度的概括、抽象、分析、说服能力,及时准确的找出案件矛盾的主要焦点、难点和突破点。迅速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利益所在。从而做到合法、公平、合理地解决和裁判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办案能力要求仲裁员能够恰当、正确引导、主导双方当事人。一方面仲裁员在庭审中要做到氛围轻松和谐,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原因之一,是基于仲裁不同于诉讼的对抗式的庭审方式,同时对具有专家办案、一裁终局具有权威公断力这种方式的信任。因此,仲裁员应注意维持庭审氛围,尽量避免当事人之间形成对抗,化解、淡化矛盾。
3、守时、保时、快捷、高效。
保证办案时间,准时参加庭审活动,高效快捷的办理和审结案件,是一名仲裁员必须具备的又一基本条件,这也是突出和发扬仲裁的优势和特点的基本保证,也是仲裁吸引当事人重要条件之一。迟来的公正就等于没有公正。如没有时间保证就不应接受选定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