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实体程序并重  公正效率兼收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563 【打印】 【返回

张贵宾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办公室副主任、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2年第1期仲裁员沙龙交流材料

公正与效率,是所有争议解决机制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它们共同遵循的评判尺度。作为法律确定的一项重要的裁判权,公正是仲裁的生命,失去了公正,仲裁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和基础。另一方面,公正也有时效性,或者说,效率本就是公正的应有之义,世界上从来没有无效率的公正。“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句话,早已超出了法治格言的范畴,而为绝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所信守。事实上,许多姗姗来迟的好消息最后都变成了坏消息,司法实践中,正是那些久拖不决的案件,让人们失去了对公正的渴望和信赖。相较于诉讼,效率对仲裁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诉讼当然也必须追求效率,但比较而言,仲裁制度表现出来的效率优势更为明显。申言之,即便仲裁庭都由名声素著的专家组成,我们也不能说它在确保公正性方面能够必然地优于诉讼,但就程序而言,以一裁终局制度为核心的仲裁较之诉讼更有效率,当没有疑议。公正和效率,有如车之双轮,二者协调一致,方无倾覆之患。我们当然不能牺牲公正来追求效率,但也不能只为了公正而置效率于不顾,只有兼顾了公正和效率,让正义来得及时一些,我们才能说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如前所述,不同的制度设计有不同的价值追求,不然就不需要重新创设一项制度。仲裁对效率始终不渝的追求既是它的鲜明特点,也是它独立于诉讼保持其旺盛的实践生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就立法初衷而言,在诉讼之外另行设立仲裁制度,除了更好地利用国家司法系统之外相关方面的专家资源,再开一权利救济之门的考虑外,效率的追求是其重要原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进一步拓展仲裁业务,进一步发展仲裁事业,就不能不立足于这个难得的制度优势。

如何实现仲裁的公正和效率呢?难以找到一个简单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案,制度实践的大厦需要数量繁多的建筑材料和精密科学的建设程序,一切当从小处着手,从基本做起。简言之,公正和效率,皆须一准于法。只有把法律执行好,才能做到公正和效率,也可以说,只要把法律执行好,就能做到公正和效率。效率的实现,严格依照仲裁程序即可。一部仲裁法,就是一部仲裁程序法,仲裁法执行好了,效率自不待言。公正的实现,则更为复杂。一方面,需要通过严格执行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权进行限制和约束;另一方面,需要执行好案件所涉及到的各类实体法,严格依法处分好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果非要作一个简单的区分,那么就决定事物性质的主要矛盾和解决事物矛盾的主要任务而言,公正主要由实体法来解决,效率主要由程序法来保障。

程序正义既是实体正义的保证,也是人们追求的权利和价值之一部分,通过严格执行仲裁程序,确保仲裁高效进行,是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角度来说,只要依照仲裁法确定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要求,就可以实现我们所希望的仲裁效率。去年,绵阳仲裁委又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开庭审理日期应当在组庭之日起5日内确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首次开庭时间应在组庭之日起15日内进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首次开庭时间应在组庭之日起30日内进行,规定再次开庭与上次开庭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5日。对仲裁庭庭审终结后进行合议的期限、裁决书制作期限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并决定以《案件催办通知》等方式,落实仲裁员或仲裁庭延迟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如果这些措施得到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必能确保仲裁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总的说来,效率是不难解决的问题,或者说主要是个认识问题,只要认识到位,就可以做到。

一切形式都是为内容存在着的,从普遍意义上讲,人们最终追求的不是程序权利,而是实体权利。也就是说,实体正义是终极的最为重要的正义,不能实现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没有什么意义。追求案件的公正性,通过仲裁裁决实现和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提出的根本要求。同诉讼一样,仲裁案件涉及方方面面的具体情况和数量众多的法律条文,几乎每一个案件都有其不同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实体问题,不能像程序问题那样一刀切地处理。笔者以为,主要的着力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业务素质。打铁先要自身硬,任何工作都是一样,一定的业务素质,干出一定的工作水平,光靠思想好不行,光靠办法好也不行,法律和相关领域的基础知识是基本保障。要办出当事人信赖的仲裁案件,首先需要一支值得信赖的仲裁员队伍。要建立仲裁员保障制度,从仲裁员任职资格、业务培训、行为规范、监督机制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用制度管理仲裁员队伍。

2、提高思想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思想素质,或者说职业道德,是办好仲裁案件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业务素质好,可以产生正面的作用,也可以产生负面的作用。一个深谙法律却惯于舞文弄法的人,比法盲的危害更大;一个企图利用仲裁员职务之便以行一己私利的人,对仲裁案件来说是灾难性的。当然,良知的养成光靠说教是不行的,必须有相关的制度来约束。绵阳仲裁委出台了《仲裁员办案规范》、《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力求从制度上从工作措施上加强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3、强化制度保障。绵阳仲裁委已经出台了不少制度,是否还可以依据变化的形势和任务,进行一些其他方面的探索和尝试呢?这当然是指程序方面。比如,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但对于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审理。因此,可以适当增加公开审理的案件,并进行适当的法律宣传,这样既可以加强对仲裁裁决权的监督,又可以扩大仲裁的知晓度和影响面。还有,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的选任方面,绵阳仲裁委也拟进行必要的改革,相信这方面的改革必能对提高仲裁工作水平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4、认真办理案件。这好像是一个不需要说明的问题,但笔者以为,这恰恰是问题的要害。不管什么事情,大道理都可以讲出一大堆,一旦要落实,问题就来了,执行力,始终是把握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由于仲裁员往往都是兼职,他们在主业之外,有多少时间投入仲裁,有多少专注投入仲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阅卷、查证、开庭、查阅相关资料、提出裁决意见、制作仲裁文书,等等,都不仅只是需要比较高的专业素质,更需要责任心和务实精神。没有具体细致的工作,案件的公正性无从实现。或者说,只有把案件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都处理好,我们才能说案件的公正性有了一个基本的保障。

                                 

 

 

 

 

 


 

 

 

 

 

 

欢迎转载,转载时请注明文章来源自绵阳仲裁委员会。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绵阳仲裁委员会
微信公众帐号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