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仲裁案件开庭准备的必要性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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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如涛 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2年第1期仲裁员沙龙交流材料

今天跟大家交流仲裁开庭准备方面的一些体会和思考,期待同仁们指正。

一、仲裁庭开庭前准备的含义

按照仲裁法和绵阳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仲裁分为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裁决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阶段和程序。

庭前准备应指仲裁庭为配合案件正式庭审而在正式开庭审理前进行的一切程序活动。主要包括庭前阅卷、庭前证据交换、庭前案情评议等工作。庭前准备的目的是确保庭审程序高质量、高效地进行以查清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二、庭前准备的重要意义

我认为,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一)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是提高仲裁效率特别是庭审效率的重要保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相对于诉讼程序,其主要的优势是高效。这就要求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注重时限和效率。在开庭审理前,我们准备工作做得越充分,计划性、预见性越强,庭审就会进展得越顺利,庭审的效率就会越高。相反,如果准备工作进行得不好,没有认真阅卷,事先不清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清楚被申请人的反驳和抗辩理由,不清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清楚哪些是必须查清的案件主要事实,庭审调查不能围绕案件主要事实进行,必然导致仲裁程序特别是庭审程序进展缓慢,不能把握审理的节奏,效率不高,一次开庭可以解决的,要开两次、三次,或者直到写裁决时,才一发现审理遗漏重要问题或关键证据需要再次开庭。仲裁的效率难以体现出来。

另外,仲裁的当事人具有分散的特点,如果一而再的开庭,通知当事人参加,必然造成当事人仲裁费用的增加,不符合仲裁的经济原则。

(二)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是发挥好庭审功能的前提。

开庭审理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庭审调查、辩论查清主要案件事实。这就要求庭审始终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庭审的重点进行。庭前认真准备,弄清这些问题,是发挥庭审功能的关键。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事先心中无数,庭审就容易流于形式走过场,有时一个稍有难度的案件经过了一、二个小时的开庭审理,才真正弄清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质证没有围绕关键证据的三性进行,辩论纠缠于枝节问题,该问当事人的问题没有问,该查清的事实没有查清。不专注于庭审,临时抱佛脚,现场才翻阅案卷试图弄清楚案情,仲裁员不在状态,当事人、代理人会认为仲裁员工作不尽心,心中不满,对仲裁庭失去信赖,怀疑仲裁员的能力及公正性。

(三)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也是实现裁决公正的保证。

如果说裁决的优势在于其效率,那么也可以认为仲裁的生命在于公正。裁决的的公正,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的基础上。如果我们庭前准备充分,把握住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把握住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对主要的、关键的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对涉及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案件事实的重要问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进行了认真的询问。我们裁决阶段才能对证据十分有把握的采信,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认,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决。如果我们庭前准备不好,难以开展充实而有序的庭审,庭审流于了形式,该质的证据没有质,该审的没审,裁决不好下笔,裁决书写得模棱两可,不敢下确定的判断,顾左右而言他,令人难以信服。

(四)庭前准备还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和解一般在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评估趋于一致的情况下达成。评估的准确程度显然依赖于可供分析的证据。当事人举证期满后通过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使当事人对案情、对双方掌握证据强弱的态势以及以仲裁结果的预测等方面获得更加清醒的认识,帮助当事人重新估价自己的立场和主张,在为开庭作准备的同时,也为双方不经开庭而达到纠纷解决创造了可能的条件,使和解较容易地达成,调解更容易成功,从而及时结案、化解了纠纷。

三、庭前准备的内容

(一)庭前阅卷

庭前阅卷是熟悉案情、确定审理范围、庭审重点和方向的必要活动。阅卷审查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落页、残缺,或者需要补充相应材料的,告知秘书通知当事人补充和完善;    

2、当事人的状况,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与合同、申请书、答辩书、证件批件的名称相符,当事人提交的证照批件是否有效;比如,合同和仲裁协议上的的主体是法人,而申请人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当事人就不具有仲裁的主体资格。我办理的一件案件,合同是三方合同,参加仲裁的是乙方和丙方。我就注意在庭审中让当事人明确纠纷与甲方无关。

3、仲裁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请求内容是否属于仲裁范围可能有争议的,需要仲裁庭进行必要的询问的地方一定要记录下来列入庭审提纲。

4、答辩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提出了反请求和办理了有关手续。要注意区分反请求和反驳。

5、当事人是否申请了鉴定,当事人是否申请了证据保全;是否按程序办理。

6、仲裁员阅卷后是否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如果有,应该立即书面披露。

7、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二)证据交换

民事诉讼程序有证据交换程序,绵阳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也有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首次开庭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由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庭委托办案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

证据交换的作用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证据交换可以使当事人预先了解对方当事人所持有的、拟在开庭时用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和观点的证据,以便做好应对准备。第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可以将证据整理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对此部分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开庭时可不调查;另一类是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质证。第三,通过交换、整理证据,结合先前的起诉、答辩,可以整理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即争点。开庭时能够有针对性地对争议的焦点展开事实调查和辩论。

庭前证据交换原则上采取到庭交换方式。由仲裁员或仲裁庭委托办案秘书主持到庭的当事人各方交换证据,当事人如对对方当事人的某些证据有异议,应详细注明异议理由,并对有异议的证据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分类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对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也记录在案,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庭审时不再对此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应当在审前出示给双方当事人,并在开庭审理中听取双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辩论机会。庭前证据交换阶段不得代替庭审,因此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否则当事人在此阶段不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只对对方提交证据之“三性”发表简单质证意见,并记录在卷。当事人对对方交换的证据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进行交换。

当然,对于案性简单、证据不多的民、商案件,可以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三)庭前案情评议

仲裁庭成员在阅卷的基础上,应根据案件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在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召集案情评议。所谓案情评议,顾名思义,就是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确定庭审的重点、方向,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其内容应至少包括:

1、理清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学习储备规范该法律关系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专业知识。

2、初步理清案件基本事实,根据申请书、答辩状和庭前证据交换,初步识别请求权基础、抗辩权基础、请求权依据和抗辩权依据,归纳双方争执焦点和审理的重点,形成庭审思路。

3、庭审中应当查明的事实,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归属。

4、明确举证、质证的范围,拟写当庭质证证据明细表,特别要列明开庭中需重点核实的证据。

如果需要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和证据,列明证据的范围,由办案秘书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5、庭审中仲裁庭为查清案情或判断证据必须要询问当事人的问题。

6、需要仲裁庭释明的事项。

一般认为:仲裁请求有下列情形时,仲裁庭应予以释明:无客观可行性(如某些情况下的合同实际履行请求);仲裁请求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应提醒当事人关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差别);仲裁请求之间冲突(如申请人同时主张实际履行和可预期利润、申请人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申请人明显无请求权;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被申请人答辩有下列情形时,仲裁庭应予以释明:被申请人答辩内容与仲裁请求及依据不具有针对性;被申请人答辩内容之间互相矛盾(如既主张对方违约在先,又主张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抗辩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高额违约金,被申请人因主张合同无效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要求)。

7、 庭审顺序和步骤。

8、对庭审中可能的突发事件作出合理预测和选择应急预案。如当事人当庭变更仲裁请求或当庭提出反请求,当事人当庭提出新的证据、当庭要求仲裁庭调查取证。当庭申请鉴定,对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仲裁庭应事先知道如何应对。

9、仲裁庭审理分工,庭审提问主要以首席仲裁员提问为主,以其他仲裁员为辅。或按仲裁员专业特长有针对询问某类专业问题。

在明确上述问题的基础上,首席仲裁员根据合议情况,准备开庭提纲。独任仲裁员开庭前,也应就上述内容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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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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