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仲裁员被更换带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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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薇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室主任

日前,本会受理的一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该案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开庭后第二天,一方当事人步履匆匆,情绪激动地来到本会,反映仲裁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不正常情况。当事人气愤地说,仲裁员在开庭时睡觉,如何履行仲裁员职责?本会工作人员询问他为什么会认为仲裁员是在睡觉,他说,该仲裁员闭着眼睛,头仰靠在椅背上,据此他认为就是在睡觉。经本会调查,当事人所反映的该仲裁员在庭审中确有闭目听审行为。本会认为,以公众广泛认可的方式开庭是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仲裁员基本的仲裁修养。闭目听审行为显然不符合开庭审理的要求,而且有可能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合法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仲裁开庭中仲裁员的基本要求,本会有义务也有职责予以保障。根据《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对该仲裁员予以更换。而且,以后也不再指定其担任仲裁员。

这件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却引来如此轩然大波,不能不让我们警醒和深思。随着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正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仲裁以其公正、快捷、高效、专家断点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是国际、国内仲裁界广为人知的名言。仲裁员是最直接地行使仲裁权的主体。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能否得到公正的裁决,与仲裁员的素质有着直接联系。同时,仲裁员素质的高低、仲裁员办案效果的好坏也直接影响着仲裁机构的形象。

在案件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心理是细腻而敏感的,他在观察仲裁员的行为举止,他在聆听仲裁员的每一句言语。通过仲裁员的言行举止来判断仲裁员是否值得信赖,是否能公正地作出裁决。有时候仲裁员太过随意或者不经意的言行也会引起很大的误会或质疑,即便裁决结果是公正的也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从而影响仲裁的公信力。仲裁员的言行不当更多的是在开庭过程中被当事人发现或察觉。比如开庭时仲裁员接、打电话,随意进出仲裁庭,与一方当事人表现亲密、窃窃私语,不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认真倾听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粗暴打断当事人的发言,轻率、武断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混淆仲裁员与代理人的角色等等,这在开庭时尤其要加以注意并避免发生上述情形。细节决定成败。这就要求作为一个合格的仲裁员,除了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和较高的专业技能外,还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遵守严格的行为规范。不仅要具有公正、廉洁的品质,还要有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他期望的就是在一个合理的程序中以最短时间得到公正的结果,在仲裁程序的进行中得到应有的尊重。这一预期目标想要实现,就必须依赖于仲裁员尽到应有的审慎和勤勉,依赖于仲裁员严格遵守行为规范。那种认为仲裁不过是兼职工作、无足轻重的想法,那种不认真阅卷、庭审、评议、制作裁决,得过且过的态度,那种对待仲裁漫不经心、疏忽大意、草率从事的做法,那种自视甚高,唯我独尊,不屑听取他人意见的张狂,凡此种种,都是仲裁工作之大敌,应该努力克服。既然愿意担任仲裁员,就应该以比常人更严格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作为仲裁员,必须掌握并严格遵守仲裁法、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办案的相关规范,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谨言慎行。仲裁员一旦接受指定或选定,就应当安排好自己的工作计划和时间,保证自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开庭和合议。开庭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认真及时仔细地审阅案件的材料,缕清争议的焦点,而不能等到开庭才匆匆浏览案件材料,庭审中不能抓住审理的重点和方向。如果是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则更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庭审方案或设想。开庭结束后,仲裁员应当及时进行合议并按照裁决书制作规范起草裁决书,以便案件可以及时审结。充分发挥快捷、高效的仲裁优势,提高仲裁的质量和效率。

仲裁员办案不仅要重视实体的处理,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还需要特别重视程序问题。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就体现在对仲裁程序的审查。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必须加以克服。“如果你是一个领导者,请冷静地听取申诉者的诉说;在他想向你吐露心中委屈的时候;请不要打断他。痛苦的人希望获得胜诉,更渴望向你倾诉衷肠。申诉一旦被阻止,人们会追问:‘为什么他要拒绝?’不是所有的申诉都会成功,而一次好的听审能抚慰人的心灵。”这首诞生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诗歌,曾被用来说明给予那些陷入困境者以听审机会的重要性。从其所蕴涵的思想的深刻性来看,他丝毫不逊色于今日一些有关程序公正问题的宏篇巨作。因为它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观念:对于那些陷入争端之中的当事人来说,胜诉固然是他们所竭力追求的结局,但获得庭审的机会也同样重要。并具有完全独立的意义。给予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当事人以这样的机会,也正是我们所要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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