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映平 绵阳市委政研室社会科科长、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1年7月13日,绵阳仲裁委受理了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仲裁庭于8月4 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通过庭审调查,当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当即支付现金履行了义务。本案从立案到结案时间只用21天,这是绵阳仲裁工作树立和谐仲裁理念,快速化解经济纠纷,努力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的又一积极实践。
实践表明,和谐仲裁有利于推动仲裁工作的顺利发展。
首先,在坚持公平公正上体现和谐仲裁。
案件当事人基于对仲裁委员会的信任而选择仲裁裁决纠纷。仲裁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绵阳仲裁规则》的要求审理案件,仲裁员坚守承诺,做到从程序和实体上都坚持公平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正确断案。从本案办理实践来看,申请人的一位亲人到庭因为不是案件当事人,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后允许其旁听但不得发表意见。申请人委托了代理律师,被申请人委托了两位亲友,双方代理人的法律专业知识有差异,庭审辩论时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言词过激,仲裁员在控制好庭审局面时,尽量让其陈述意见。这些,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从仲裁程序上体现公平公正。庭审结束后在处理案件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在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时坚持公平公正,客观断案,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仲裁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有机结合。
其次,在宣传法律知识中体现和谐仲裁。
本案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和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以及被申请人经三方协商后向申请人出具的定金欠条,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定金。仲裁庭组成人员在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既重视《二手房买卖合同》主合同的审查,又围绕本案的定金合同是否生效,被申请人是否应该支付违约定金这一争议焦点,注重当事人的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双方意见分歧大的情况下,细致分析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向当事人宣讲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双重担保性、惩罚性和实践性等法律知识,结合法院办理定金欠条案件的审判实践,做好仲裁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自作出让步,达到了协商一致的调解意见。
第三,在提高办案效率上体现和谐仲裁。绵阳仲裁委受理本案后,仲裁秘书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迅速同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保证了按时开庭。仲裁员详细阅读案卷材料,把握案件审理重点,抓紧时间审理。审理结束后及时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立即制作调解书,被申请人当即付款,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有效体现了和谐仲裁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