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质量评价考核表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质量评价考核表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案的(扣5分)。

2.存在应予披露的情形但未及时披露的(扣5分),存在故意隐瞒应予披露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情形导致程序严重延误的(扣10分)。

3.应当回避却未主动提出回避,被当事人请求回避并且经本会主任决定回避的(扣10分)。

4.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秘书提供可供办案时间的(扣3分)。

5.接受选定、指定后无时间办案,导致仲裁程序延误的(扣5分)。

6.无正当理由两次及以上变更开庭时间的(扣5分),导致案件超审限的(扣10分)。

7.组庭后,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未主动、及时阅卷,并且开庭前未及时提交庭审提纲的(扣5分)。

8.庭前合议和庭后评议时迟到、早退的(扣3分),无故不参加的(扣5分),参与后不发表个人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开庭笔录、合议笔录上签字的(扣5分)。

9.庭前合议时未参与讨论庭审提纲或未提出拟调查事项等,导致庭审效率不高的(扣5分)。

10.开庭时迟到且未提前请假的(扣3分)。

11.开庭中途因故早退,影响庭审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扣5分)。

12.无故忘记开庭时间导致开庭延期的(扣3分)。

13.庭审时出现玩手机、打瞌睡、随意出入仲裁厅、随意接打电话等与庭审无关的活动以及出现饮酒后庭审等不当和违规行为的(扣3分)。

14.在开庭审理及仲裁程序中,表现出偏袒倾向,包括代替或变相代替一方向另一方质证、辩论、提出请求或者明显具有诱导性问题的,开庭时对案件实体问题发表倾向性的言论。(该考察点请谨慎评价)(扣10分)。

15.开庭时明确向当事人询问自己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有让另一方当事人感觉有偏袒嫌疑的(扣3分)。

16.发表有损仲裁公信力的不当言论的(扣10分)。

17.简单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肯定或否定,限制或者禁止其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充分发表意见的(扣5分)。

18.未认真主持庭前会议,引导当事人庭前完成举证,导致庭后又补充证据使得程序延迟的(扣5分)。

19.庭审中无视秘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正当提醒(例如部分庭审程序的提醒、证据复制件的核对等),导致程序错误、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扣5分)。

20.对于需要现场勘验的,无故拒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未能依职权进行,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扣10分)。

21.鉴定程序中不配合参与鉴定范围评议、参加协调会的,拒绝对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的(扣5分)。

22.久调不决,或者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强制性调解的(扣5分)。

23.遗漏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调查,遗漏其他部分庭审程序,或者应当释明的未向当事人释明的(扣5分)。

24.首席仲裁员未在审理终结之日起7日内组织合议的(扣5分)。

25.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合议(扣5分),无正当理由推迟或变更合议时间的(扣3分)。

26.合议时,边裁不独立发表意见或者随意附和首席仲裁员意见的(扣3分)。

27.合议时,边裁坚持自己意见,拒不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扣5分)。

28.合议后将合议结果告知当事人的(扣10分)。

29.合议之日起7日内未起草裁决书并且发送秘书的(扣3分)。

30.经发送催办函催办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草裁决书并且发送秘书的(扣5分),导致案件超审限的(扣10分)。

31.未在收到裁决书初稿5日内对其他仲裁员起草的裁决书初稿发表或者回复意见的(扣3分)。

32.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字并且未出具书面说明的(扣10分)。

33.有初步证据证明透露裁决结果的(扣10分)。

34.因仲裁庭原因导致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扣20分)

35.具备较高庭审水平和较好庭审技巧的(加1-5分)。

36.对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或者较为复杂的合并审理案件,能够熟练运用审理措施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的。如: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组织证据交换等(加1-5分)。

37.熟练掌握《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规定,能与秘书随时保持沟通交流,灵活处理程序,提高仲裁效率的(加1-5分)。

38.通过调解快速促成当事人和解撤回或者调解结案,在调解工作中起关键作用的(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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