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即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等材料并交纳仲裁费。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份数为三份(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或五份(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如果被申请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包括两人),增加相应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