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投资合同、证劵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外商事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资产重组合同、收购上市公司合同、知识产权权利的许可和转让合同等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能仲裁下列纠纷:
(1)劳动争议;
(2)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