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分为仲裁中的调解与独立调解。
仲裁中的调解是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调解或当事人自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独立调解是独立于仲裁程序之外的调解程序,指争议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商事纠纷。独立调解程序灵活便捷,收费较低,当事人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将多个主体、多种合同类型纠纷“一揽子解决”,促进行业自治及社会和谐。
仲裁中的调解和独立调解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仲裁程序的启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独立调解程序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不论双方当事人是否签订协议,只要一方申请调解,即可启动调解程序。所以,申请调解也是当事人显示合作诚意,打破僵局的策略和方法。本会鼓励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双方利用独立调解程序解决商事纠纷,如果双方在独立调解程序中另行达成仲裁协议,也可据此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