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本会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保全申请书后,将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当事人首先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依据当事人指示向相应法院转送财产保全材料。原则上,在绵阳地区进行财产保全,应向相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院辖区判断)提出申请。在其他地区进行财产保全,最好提前咨询当地法院系统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各地法院对财产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了解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