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新收费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仲裁费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预交。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分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仲裁庭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中将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此标准从2023年1月1日执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
1000元以下 | 80元 |
1001元—50000元 | 80元 +(x-1000)×4% 元 |
50001元—100000元 | 2040元 +(x-50000)×3% 元 |
100001元—200000元 | 3540元 +(x-100000)×2% 元 |
200001元—500000元 | 5540元 +(x-200000)×1% 元 |
500001元—1000000元 | 8540元 +(x-500000)×0.5%元 |
1000001元以上 | 11040元 +(x-1000000)×0.25%元 |
备注:因小数位四舍五入顺序的不同,以上计算结果与本会立案室的计算结果可能会略有差异,以立案室计算为准。请咨询0816—2316095。
二、案件处理费收取标准
仲裁案件处理费用省内按受理费金额的30%计收;省外按受理费金额的50%计收;涉外按受理费金额的60%计收;处理费不足300元,按300元计收。
三、争议标的无金额的,每件800元。
费用速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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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争议金额:(单位/元) | |
地区: | |
受理费: | 元 |
处理费: | 元 |
共计: |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