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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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  受案范围

第三条  组织

第四条  独立性和终局性

第五条  本规则的适用

第六条 放弃异议权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七条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第八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九条 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

第十条  对仲裁协议效力或管辖权的异议

第三章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一条 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仲裁费

第十三条  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期限

第十四条 发送仲裁通知

第十五条  答辩

第十六条 反请求

第十七条  放弃、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第十八条  反请求仲裁费

第十九条  保全

第二十条  仲裁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提交仲裁文件的份数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的人数

第二十四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五条  独任仲裁员的确定与程序适用

第二十六条  组庭通知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的中立性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的回避及决定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的更换

第三十条    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第五章  开庭、证据、调解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审理方式

第三十二条  不公开原则

第三十三条  仲裁地

第三十四条  开庭地点

第三十五条  合并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缺席

第三十八条 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证据种类及形式

第四十条    举证期限

第四十一条  证据目录

第四十二条  证据交换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第四十四条  鉴定

第四十五条  质证、认证

第四十六条 释明

第四十七条  庭审调查

第四十八条 辩论、陈述最后意见

第四十九条 庭审笔录

第五十条    仲裁中止与恢复

第五十一条 决定书

第五十二条 撤回申请、和解与反悔 

第五十三条 仲裁调解

第五十四条 调解书及生效

第五十五条 部分裁决

第五十六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裁决的作出

第五十八条 裁决书草案的核阅

第五十九条 裁决书及生效

第六十条   裁决补正、补充

第六十一条 裁决的履行

第六十二条 费用的承担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六十四条 举证、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和反请求

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六十七条 开庭通知 

第六十八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第六十九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七十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七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章适用

第七十二条 是否涉外的决定

第七十三条 仲裁通知

第七十四条 反请求

第七十五条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反请求

第七十六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七十七条 开庭通知

第七十八条 裁决期限

第七十九条 法律适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语言

第八十一条 送达

第八十二条 期限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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