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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公共服务法律体系,携手优化绵阳营商环境—绵阳仲裁委员会近期开展律所走访交流工作
来源:绵阳仲裁委员会 点击数:1213 【打印】 【返回

为切实履行仲裁机构依法被赋予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职责,贯彻“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仲裁发展方针,本会秘书处一直以来坚持针对市场经济主体开展走访调研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而律师作为重要的法律服务主体,在民商事纠纷仲裁案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仲裁机构加强与律师队伍的沟通交流,有利于更加有效地解决民商事争议纠纷,为优化绵阳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近期,绵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黄钦俊携办公室负责人杨春雨、仲裁室负责人李琳及仲裁秘书实地参观走访了本地两家极具发展潜力的律师事务所,结合业务实际就合同争议仲裁中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普遍存在的问题、律师明确请求权基础的重要性、针对要件事实进行举证的意义、如何正确区分抗辩与请求、仲裁庭的释明权、仲裁思维与司法思维的区别等与各位律师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中,在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交流座谈会中,双方就参会律师普遍比较关注的仲裁拟制送达、证据规则部分条文的理解、仲裁退费、案件审限等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在走访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时,双方就合同争议中损失赔偿标准认定、律师费转移支付、违约金调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有效主张等实体问题处理进行了深入研讨。同时律师们也从自身职业立场出发,对本会的各项仲裁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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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走访工作,加强了机构与本地律师队伍的沟通和联系,增强了双方的互动和互信,充分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扎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今后,绵仲还将继续推进律所走访交流这项重要工作,结合处理的各类案件将具有共性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处理方式传递给广大律师队伍,同时也更全面地了解律师对仲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增强机构公信力,共同为优化绵阳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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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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