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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修订仲裁案件报酬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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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仲裁案件报酬的支付及管理,本会对原《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报酬支付办法》(以下简称《仲裁案件报酬支付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仲裁案件报酬支付办法》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

本次《仲裁案件报酬支付办法》的修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法[1995]44号)、《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及《绵阳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工作实际,主要完善了仲裁案件报酬支付办法,统一了仲裁庭报酬支付标准,细化了以裁决、调解、撤回申请等方式结案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仲裁庭报酬的核算及支付办法,调整了首席仲裁员与其他仲裁员办理案件报酬的支付比例,新增了合并审理案件的支付及在案件审理中出现当事人为同一的未合并审理情形仲裁庭的支付办法,而相应明确了仲裁员未尽职责义务扣减案件报酬的情形和由本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进行代扣代缴仲裁案件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仲裁案件报酬支付办法》,在总体上不仅提高了仲裁庭办案报酬支付标准,对特别复杂疑难案件和在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仲裁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这将对调动仲裁员的办案积极性,增强仲裁员的责任意识,推动绵阳仲裁事业快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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