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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跑路,仲裁庭依法保护购房人权利
来源:绵阳仲裁委员会 点击数:1119 【打印】 【返回

2015年11月,绵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了39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39起案件中,申请人为39户购房人,被申请人为同一开发商。该开发商不仅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甚至还采取了最极端的方式----跑路,导致各购房人无法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各购房人多次前来本会对送达方式、裁决作出的期限以及执行等程序方面进行了咨询,在秘书处工作人员仔细全面地答复之后,决定向本会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出售房地产的办证过户义务。

本会在受理该39起案件时发现该开发商的企业基本情况为吊销未注销,由于仲裁追求程序正义的宗旨,本会秘书处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以及第二款“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规定,对仲裁文书的送达进行了调查研究,最终得知开发商并未成立清算组,故应向开发商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仲裁文书。由于无法实际送达,本会秘书处根据《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确立的“送达企图”原则和相关规定,高效快捷地向案涉开发商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了仲裁文书。

案件组庭后,仲裁庭积极对案件进行了研究,发现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抵押情况的约定,案涉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立抵押,但是申请人没有提交案涉商品房已经设立抵押的直接证据。由于案涉房屋是否已经设立抵押直接涉及购房人的权利,故仲裁庭为查明案情,于2016年1月12日到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房屋抵押情况进行了调查,收集到案涉商品房抵押情况的证据,查明开发商与银行以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在建工程设定了抵押,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由于抵押权未消灭前,物权的转移受到限制,购房人主张办证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如是则将对购房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为妥善解决纠纷,仲裁庭积极与银行衔接,银行最终向本会出具了《关于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在我行抵押贷款同意给予“××家园”住户办理产权分割的函》,同意涉案房屋转让并办理产权证。

为了方便各购房人,尽快审结案件,保护各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庭将39起案件的开庭时间进行了紧凑的安排,并迅速做出了办证裁决,各购房人的权利最终得到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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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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