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修改说明
来源:绵阳仲裁委员会 点击数:1775 【打印】 【返回

一、修改背景

仲裁事业的飞速发展,需要有一部成熟、完善、反映先进仲裁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督促仲裁员公正勤勉,提升仲裁社会公信力的仲裁规则提供引领力。原仲裁规则在规范仲裁委和仲裁庭以及当事人的仲裁活动,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腾飞,旧的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能更好的满足仲裁当事人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对仲裁服务的要求。为此,绵阳仲裁委员会立足总结现有经验,借鉴知名仲裁机构的先进仲裁理念和仲裁程序设计,尊重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强化仲裁与生俱来的快捷、专业、灵活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优势,在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有效的修改。

二、修改过程

本次修改选择了成都仲裁委员会的文本为蓝本,结合绵阳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借鉴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精华,并充分听取了有关法律专家、仲裁员、法官、具有丰富仲裁实践经验的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内容多次组织研究论证,最终确定了目前的文本内容。

三、修改思路和主要修改内容

仲裁暂行规则的修改思路:一是仲裁规则的修改不能违反仲裁法、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仲裁规则的合法性;二是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权,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突出仲裁程序的灵活性、方便性、透明性和可预期性;三是加强仲裁员独立公正履行职责的义务,强调仲裁的专业性;四是借鉴先进的仲裁规则,引进先进的仲裁理念,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定,保障仲裁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另外,为便于当事人和仲裁庭(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查阅仲裁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对新规则的体例进行了较大修改,对每一个条文归纳、提炼出条文标题并编写了目录,使规则的内容更加清晰,一目了然。

基于以上修改思路,规则在以下几个大的方面对现行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增加了当事人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规定。

送达是确保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送达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仲裁案件效率的高低。新规则增加了当事人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自己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从而保证仲裁文书、材料的有效送达。

(二)增加了仲裁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规定。

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仲裁前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规定,与之相衔接,新规则也增加了相应规定,消除了当事人对于证据灭失或义务人转移财产导致裁决不能履行或难以履行的后顾之忧,公众可以更加放心地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新规则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增加了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产生的方式。现行仲裁规则规定的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产生的方式较为单一,新规则增加了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产生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各自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推荐人选;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本会也可以提供三至五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各自从中选择一至二名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的推荐人选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两名以上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情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的,由本会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的仲裁员中指定首席仲裁员。通过这种规定,可以更加便利当事人行使其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2.放宽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期限。现行的仲裁规则就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期限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新规则进行了修改,更加突出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期限修改为庭审辩论终结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增加了仲裁程序中止与恢复的规定。

现行仲裁规则关于仲裁程序中止的规定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同时只规定了中止,没有规定恢复的内容。所以此次修改予以完善。新规则增加了仲裁过程中程序中止与恢复的规定,其内容未照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体现了仲裁的特点,避免业界颇有微词的“仲裁诉讼化”倾向,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既是仲裁程序的参与者,又是仲裁程序的监督者,有利于保障仲裁的公正性。

(五)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时,仲裁费的收取规定,使得仲裁管理更加透明公开。

现行的仲裁规则常常出现仲裁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时,对仲裁费用的收取与退费问题不清楚,新规则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时仲裁费用的处理,直接纳入仲裁规则予以规定,不但仲裁程序更加公开透明,也能使当事人依据规则的规定把握程序的进程,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组庭前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反请求的,本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退;组庭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反请求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或者全部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不退。”

(六)鉴定机构可抽签确定,鉴定程序更加公开、公正。 

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为了在确定鉴定机构时更加体现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此次新规则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选定或者共同要求仲裁庭确定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七)对“证据的认定”单独进行规定。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体现在证据认定方面,仲裁庭应当拥有更加灵活的认定证据的权利,而并不必然需要严格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规则对“证据的认定”单独进行规定,并删除了援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一些内容,同时明确了仲裁庭可以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并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认定证据,从而使仲裁庭对证据的认定更加符合商事案件的特点,以最终实现公平合理解决争议的目的。

(八)明确仲裁请求没有具体争议金额的,由本会确定争议金额或者仲裁费用。

新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的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由本会确定争议金额或者应当预交的仲裁费用。”

(九)增加规定逾期提出反请求是否受理的考虑因素。

现行规则只是规定了逾期提交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有权决定受理与否的主体,但是并未规定作出相应决定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受理。新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请求时,应当考虑反请求与本请求合并审理的必要性、逾期提出的时间、是否会造成程序的不必要拖延以及其他有关因素。”

(十)明确仲裁费用承担的例外原则,增强当事人对于违反规则后果的预期。

现行规则规定了仲裁费用承担的原则,但是实践中在当事人故意违反仲裁规则导致程序拖延的情况下,仲裁庭往往也会在仲裁费用承担问题上予以考虑和体现。这一次修改规则将这一点明确加以规定,一方面为仲裁庭的做法提供规则依据,另一方面也起到提示当事人的作用,增强当事人对违反规则可能产生后果的预期。  

(十一)根据实践需要,列明了可以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的情况。    

现行规则未明确规定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的情况,只是规定,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是否同意由本会决定;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因此,本次修改明确在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下,本会或仲裁庭可以撤销案件,并且明确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不影响反请求的审理。

除上述主要修改内容外,还对一些条款的顺序、内容、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使规则的前后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严密,文字表述更加严谨、准确,避免产生歧义。相信新规则的施行,将会更加有利于提高仲裁案件的办理质量,更加有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更加有利于发挥仲裁制度服务市场经济的作用。

                         

                                                        绵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欢迎转载,转载时请注明文章来源自绵阳仲裁委员会。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动态/ News
绵阳仲裁委员会
微信公众帐号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