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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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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第三届绵阳仲裁委员会修订并通过的《绵阳仲裁委员会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仲裁暂行规则》)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自绵仲成立以来第五次修订仲裁暂行规则。新修订的《仲裁暂行规则》为绵阳仲裁事业的飞速发展奏响了新的乐章。

绵阳仲裁委员会新修订的《仲裁暂行规则》主要有如下亮点:

1.增加了要求当事人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规定,从而保证仲裁文书、材料的有效送达;

2.增加了仲裁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规定,消除当事人对于证据灭失或义务人转移财产导致裁决不能履行或难以履行的后顾之忧;

3.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体现在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产生的方式及放宽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期限;

4.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时,仲裁费的收取规定,使得仲裁更加透明公开;

5.对“证据的认定”单独进行规定,明确了仲裁庭可以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并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认定证据,从而使仲裁庭对证据的认定更加符合商事案件的特点,以最终实现公平合理解决争议的目的。

仲裁规则的发展完善是仲裁机构不断发展进步的缩影。此次仲裁规则的修改承载了绵阳仲裁委员会所追求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专业”、“高效”的仲裁理念。伴随新规则的实施,本会将进一步提高仲裁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为商事主体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经济、便捷的仲裁服务而不懈努力!

公众如需了解绵阳仲裁委员会的更多相关情况,可电话咨询0816-2316262、2316092,也可登陆官方网站www.myac.org.cn或者关注绵阳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平台。1.搜索微信号:myac-myac;2.查找公众账号:绵阳仲裁委员会;3.扫描以下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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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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