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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审结一起银行业金融机构拍卖抵押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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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会审结了本市某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仲裁与拍卖公司、某自然人之间关于房屋拍卖纠纷案。

2013年初,本市某金融机构为实现债权,委托某拍卖公司将债务人抵押房屋予以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某自然人支付部分款项后以金融机构、拍卖公司未告知标的物瑕疵为由拒付尾款,金融机构遂将争议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拍卖涉及三方当事人、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特殊的交易流程,本会受理后即及时研究案情、梳理法律规定、确定争议焦点,并指定了勤勉敬业、业务精湛的仲裁员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

庭审过程中,仲裁庭根据《仲裁法》和《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相关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并进行了调解。整个庭审组织有序,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审理工作表示满意。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将其确认的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告知当事人并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交当事人进行研究,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引导下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仲裁庭就双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自此,本起仲裁案件审理工作取得圆满成功,从受理到结案耗时不到一个月时间。

此次本会公正、高效地为银行等金融行业化解经济纠纷,开启了绵阳仲裁工作新的里程。银行等金融行业通常是依靠加速资金流动和增加资金融通的渠道来获得利润。在交易过程中,纠纷的产生与解决是不可避免的。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然而银行等金融行业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要大大高于其他行业。仲裁本身所具有快捷性、高效性、保密性、专业性等优势,与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体制、效率与公平的发展理念高度契合,仲裁不失为银行等金融行业解决金融纠纷的一种理想方式。

为有效化解经济纠纷、构建社会和谐,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及提升仲裁公信力,本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市委办《关于创建绵阳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的意见》、市府办《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进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深入企业、金融行业推行仲裁制度、宣传仲裁知识及工作流程等。下一步,绵阳仲裁委会将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仲裁工作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精心打造绵阳仲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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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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